2022-01-13 好牧人

「愛是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默想出埃及記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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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慧康(高雄慕恩教會主任牧師)

經文:「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出22:1)

在屬神的信仰團體裡面,大家都是上帝的子民,談賠償問題似乎是很尷尬的事。

記得很多年前我在教會聽執事會討論一個議案,是如何栽培教會有心全職的同工,進神學院受裝備。有同工提議既然要栽培,應該全額支付他讀神學院的所有費用;但另外一個同工就問:神學院要三年或四年,若是讀到一半他不想讀了,或者畢業後不想全職事奉,那是否該賠錢給教會?

教會要講愛,怎麼能夠叫人家賠錢?

大家面面相覷就不再回應了。因為教會是講愛的地方,怎麼能夠叫人家賠錢呢?而且大家都是弟兄姐妹,相處久了有感情的,誰好意思拉下臉來找他談賠錢的事?

照理來說,叫人家賠錢好像很沒愛心,但多年享受教會的資源,當初講好的事後來又變卦無法回饋教會,也不必給教會任何交代,又好像有點不公不義說不過去。「愛」與「公義」之間,難道真的無法相容並存嗎?

但聖經卻告訴我們:「愛是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林前13:6)」。這意味著,聖經講的愛可能跟我們想得不太一樣喔!至少聖經所教導的愛,一定是跟真理作好朋友的,因為愛是喜歡跟真理走在一起的。真正的愛不會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

有公平正義,真正的愛才能彰顯

在這前提之下,我們再來重新研讀《出埃及記》22章的教導,就不應當認為這些談賠償,處罰等都是沒愛心的事。或許我們應該這樣認為:在這些賠償、處罰等公義原則之下,真正上帝的愛才能彰顯出來。

底下我們就從這些律法條例,看看上帝如何從這些民事條例裡,教導我們學習「愛是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

一、惡性要適當地處罰,才能使之悔罪歸正(1-4節):

愛一個人,應該不是無條件地相挺到底,無論他說什麼做什麼,都大聲給他呼應就對了。若能針對他的惡性作出適當的處份,反而是為他好!因為惡性要處罰,才能使之痛悔認罪而歸正;一昧寵愛容讓他週而復始地犯罪,最後只會害他走向滅亡。

因此,無論偷牛或羊,或是賊挖窟窿,都不是把犯罪所得原物奉還就好,而是必須作出數倍的賠償,或賣自己為奴抵債,以逞罰其惡性;另一方面對失主來說也算是加倍彌補。因為牛羊在當時是珍貴的財產,失去牛羊的主人想必相當焦急,最後找回來固然高興,得到數倍的賠償也不為過。否則一旦被捉只要原物歸還即可,反正自己也沒啥損失,豈非縱容為惡者繼續犯罪?或若他身無長物賠不起牛羊,就只有把自己賣了當奴隸來還債。

總之,為惡者受到處罰,惡性才能矯治;人人不敢為惡,這才能保護良善者安居樂業。

二、要拿上好的賠還對方,因為愛是不虧欠與人: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5節)」

飼主對自己牲畜的管理是要負責任的。若任憑自己飼養的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也不是吃多少賠多少而已,上帝規定要拿自己田裡「最好的農作物」,和葡萄園裡「最好的葡萄」去賠還對方。

為什麼不是原物奉還或等價奉還就好了,而是要拿上好的去賠還給對方?因為聖經教導我們律法的真義:「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羅13:8)」自己沒把牲畜管好去侵害人家的農作物,害得人家辛苦耕種的心血白費,怎能說聲抱歉或等價奉還即可?理當把自己上好的農作物或葡萄拿出來做賠償,這才不算虧欠人,也才能完全了律法「愛人如己」的精神。

因此,我們今日若因自己過失造成對方損失,實在沒理由要求人家「啊!我看就這麼算了吧」!或講一篇饒恕的道理進行「道德勒索」要人家愛與包容,這些都是與律法愛人如己的精神背道而馳的,對聖經的饒恕之道,也只是一知半解罷了!

三、動用司法資源需要算計代價:

「倘若二人之間有什麼糾紛,無論是為了牛、驢、羊、衣服或失物,爭執的雙方要把案件呈報審判官,審判官判誰敗訴,誰就要賠償雙倍。(9節)」

「…審判官判誰敗訴,誰就要賠償雙倍」這讓我們訝異:法院不是為人民服務的嗎?上帝要摩西設立審判官,不就是要仲裁人民的糾紛?為何百姓之間有了私產爭執,例如為著牛、驢、羊、衣服或其他失物起了爭執,結果鬧到審判官那裏有了判決結果,敗訴的人要賠償雙倍?而非完璧歸趙或等價奉還即可?

若以當事人的角度來說,打官司告輸的人要賠雙倍,這得讓他先思量一番:要為這事提告嗎?真要鬧到審判官那裏嗎?值得嗎?告贏了固然可拿雙倍,可是萬一告輸了,我有雙倍賠人家嗎?以目前市價來算,一頭牛售價約新台幣30萬元,告輸了沒拿到牛,反而還要賠兩頭牛給對方,要賠給對方60萬?!賠得起嗎?真要這樣做嗎?

想想看,要動用司法資源,可是要先好好算計代價啊!因此,上帝要摩西這樣規定百姓遵守,我們相信也是不希望百姓動輒興訟,彼此之間若能盡量和平協商解決是最好。真沒辦法解決,又忍不不下這口氣,或實在無法接受這筆損失,那就再來提告吧!

四、人力有時而窮,難斷的案件只有交給上帝:

「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10-11節)」

很多事不是都能找到證據或證人來作判斷,萬一事情發生之時無人看見該怎麼辦?聖經說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亦即,這些事情已非人力所能判斷,因為審判官不是先知或神人,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也是亂判。那只請當事人起誓以了結紛爭—交給上帝來作仲裁了(來6:16)!若他膽敢連上帝也敢騙,他日後必遭上帝的審判,因為我們的神是忌邪施報的上帝!

五、不容他存活,因為這些人是上帝厭惡的!

18-20節說到有三種人是不容他存活的:行邪術,與動物性交的人,還有拜其他偶像的人。固然,從現在的角度來說,我們不能照字面意義去執行把這些人處死。但這些律例典章既然是上帝頒布的,我們也可從這角度來想:上帝為什麼這麼厭惡他們,要一律處死?

行邪術,以今天的情況來說便是:紫微斗數、算命、擲茭、求籤、按筆畫命名、摸骨看相、風水地理、黃曆、星座、塔羅牌、碟仙、或找道士作法、找和尚誦經、以及各種求神問卜等。這些都是引誘我們離開上帝的惡事,因為神要我們專一尋求祂,不要失去了向祂忠貞專一的信靠(林後11:2-3),所以上帝非常厭惡這些行邪術的人,無論男女都要處死(利20:27)。

至於與動物性交,那是直接違反上帝創造萬物各從其類的秩序,破壞婚姻的神聖,得罪自己的身體(林前6:18);這也是沾染當時迦南人的祭祀風俗,當然是萬萬不可以的。

還有拜其他偶像的人,也直接違反十誡之首:「除了我以外,你不可以有別的神」。我們因著敬畏神,要專一地敬愛祂才樂意聽從祂的話。若連上帝都不顧了,要以別的神明來代替,那就像打開潘朵拉的盒子一樣,很多違背神的惡事都要跑出來了!

六、要照顧弱勢者,因為神是看顧孤兒寡婦的神!

最後21節以下講到「不可虧負寄居的」,「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還有「借錢給貧窮人不可向他取利息」。甚至日落前,還要趕緊把充做抵押品的衣服還給他以遮身取暖(因為當時巴勒斯坦日夜溫差大,晚上很冷的)。

為了充分保障弱勢者的權益,上帝為此還非常嚴厲地說:「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23-24節)」哇!上帝竟要拿刀殺人!其實這些話看似嚴厲,但絕非殘忍嗜殺,而是充分彰顯出上帝滿滿的慈愛憐憫—神要我們多多照顧社會上的弱勢族群,因為祂是看顧孤兒寡婦的神,祂必定會為這些弱勢者伸冤報仇的。

具體應用來說,今日社會福利政策最需要照顧的弱勢者,不外乎是:外籍勞工、國外逃難而來的難民、移民來的少數族裔、原住民、獨居無依的老人、遊民或無家可歸的人、罕見疾病患者及家屬、身心障礙者、家暴受害者、刑案受害者及家屬等。

我們也要關心社會弱勢者,才能體現律法真義

他們身處社會經濟的最底層,最沒有力量保護自己,也最需要我們關心,多多給予幫忙照顧為他們爭取權益。如此,就充分體現了摩西律法在此的時代意義。

綜上,我們略略看了本章各樣律例典章的教導,雖有賠償與處罰,甚至還講到上帝拿刀殺人。看似沒有愛與恩典,但細細查考不由得承認:這些律法的背後與聖經教導的愛其實一點也無衝突,而是更讓我們看見,很多事情要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才有真正上帝喜悅的愛與憐憫。

因為:「愛是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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