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3 基督教論壇報 / 社論言論

【社論】教師節前夕從管教權爭議 再思教育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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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筆】下禮拜就是教師節,這是一個讓人學習尊重和感謝教師的日子。然而上週,教育部於八月頒布最新修訂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引起熱議,其中有兩項修訂導致基層教師反彈,家長團體也多半不贊成。

第一項是第15點後半段「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令教師們最不解的是,為什麼學生一提出異議,老師就應該調整或停止所執行之處罰?似乎已判定老師的處罰措施有誤。

限縮管教權 對教師不信任?
學校應該給學生申訴管道,讓學生表達其意見。但若學生提出的理由不合理,是否老師就該調整?其背後預設立場,似乎是不信任老師會選擇較好的方式管教。

第二項則是,第22點第16項「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有不少老師反問,「特殊情況」的定義是什麼?若不得於下課時間實施管教,那麼應該在什麼時間?課堂中?還是放學後?

若只是學生個人問題,在課堂上管教,不也影響其他人的受教權?若是放學後,難道就不影響學生放學的權利?同樣在22點的第9項建議「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那麼「課餘」又是指什麼呢?感覺條文就自相矛盾。

教師與學生不是對立面
對於這兩點,教育部也澄清,第15點是參考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及第12條,至於22點主要是希望教師避免用「禁止學生下課」來處罰學生。但解釋後仍無法有效使基層教師釋懷。畢竟教師們認為,教育部要公布這麼重要的注意事項,應有更多討論以及更加詳細的說明。

教師們關心,教育部對於教師的「輔導」與「管教」,其基本立場為何?這次的爭議不在「能否體罰」,因為教育部早就實施「零體罰」。爭議在於,教育部美其名以「兒童公約」來訂立這兩點規定,但公約第12條也明訂「就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那為什麼當學生有異議時,老師就該調整或停止其管教?是否學生的異議就是適當的?所以我們不禁要問,教育部訂定這些注意事項,是否無形中把教師跟學生放在對立面?

一個孩子進入國小,不只是學習學科知識,還包含人際、品格、規矩,甚至到了大學還是一樣,所以現在大學通識課開設許多人際、品格的課程。因為我們知道,當老師在教授專業學科,他也在引導學生各樣的生活與品格,特別是課任導師。

如此,我們如何正向看待老師的管教權?因為當老師在輔導與管教時,他也在瞭解這位孩子,與孩子互動,反而這樣的互動,超越學科教學時的互動。

教師不只是知識的教導者,更是品格的陶冶者,誠如韓愈《師說》:「師者,所以傳道、受業、解惑也。」就是提醒,教師不只是授業,還有傳講人生道理和解決疑惑。所以,我們需要的不只是教導者,更需要陶冶者、陪伴者。

教師以愛出發 陶塑孩子的生命
我們呼籲,台灣的教育當局不是把教師與學生放在對立面,而是互為主體(intersubjective)的關係;不是以嚴防教師管教不當為出發點,不斷訂出限制教師管教權的規定,而是適切地讓教師,因著身為教師的使命進行管教,這樣的管教也必然帶著「愛」為出發。實際上,有很多人感謝過去老師出於愛心的教導,許多在生命中留下的,不在於專業知識的傳授,而是感謝老師的陪伴、叮嚀、提醒,甚至影響學生的一生。

其實,「管教」也包含教化與陶冶,目的就是建立學生整全的人格。若教育部訂定了過度限制的規定,讓教師縮手不願管教時,這絕對不會是學生之福,也讓教師在陶冶學生的功能上缺席了。
聖經常用窯匠比喻上帝,而人就是被塑造的泥土。上帝確實用很多方式陶冶人,目的就是讓人活出基督的樣式。而台灣的教育也需要回到,教師不只是知識的傳授者,更是能夠傳道與解惑,陪伴學生成長的為師者。如此的精神,才能扭轉目前以限縮教師管教權來凸顯學生權益的怪現象。

教育政策應該讓老師扮演著陶冶與教化的角色,使學生人格更加成熟,進而讓學生得到最大的幫助,這樣的精神也才能讓教師、學生、家長都得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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