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實施】預立醫療決定 有尊嚴與品質走生命最後一哩路
檢舉
當生命走到「最後一哩路」時,你/妳希望選擇用什麼樣的方式離去?1月6日,《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主法)在台灣正式上路實施。
基督徒因信仰豁達看死亡
「簽署預立醫療決定的意願人,在生命的最後階段都會進入緩和醫療照顧當中。」台灣安寧照顧基金會執行長林怡吟受訪表示,長期華人談起「死亡」都是保守、低調甚至是充滿恐懼的,特別是當一個人還年輕或是身體還健康的時候,多半都不會主動談起「身後事」,但從基金會多年推動「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DNR)的經驗,發現基督徒的接受度相對比較高。本身是基督徒的林怡吟認為,從信仰的層面而言,基督徒對於「死後要到天父那好得無比的家鄉去」是有盼望的,也因為基督徒相信「生命氣息都由上帝掌權」,所以他們可以憑信心全然交託,無論是在健康還是生命即將抵達終點的時候,都比較不會避談「死亡」。
有人會問,《病主法》給意願人自主拒絕「維持生命治療」,包括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以及重度感染時所給予的抗生素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的必要醫療措施以及透過導管或侵入性措施(如鼻胃管)餵養食物與水份的選擇權與「安樂死」的差異何在?林怡吟說,安樂死是「醫生給藥或是在醫生處方下,由病患自行施藥來終結生命」,但病主法的目的不是「死」,而是給意願人在人生抵達終點前「生命保有品質、價值以及尊嚴」的選擇權,最重要的是,即使是完成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AD)的意願人,在發生病主法所規範的五種特定臨床條件之一的情況時,仍要經過「兩位專科醫師確診以及緩和醫療團隊至少2次照會確認」,相關程序是非常嚴謹的,與安樂死根本上是「大不同」。
林怡吟說,現在全台已有78個醫療院所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諮商團隊成員都是學有專精且經過特別課程訓練的醫師、護理人員以及社工或心理師,法定參與人員除了意願人本人之外,也需要有一名「二親等內親屬」(至少一人)以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意願人(病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會充分商討當意願人處於病主法規範的五種情況,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的「維持生命治療」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介入程度,
病主法非安樂死 看重人的尊嚴
林怡吟說,病主法也明確規範「病人對自己的病情有知的權利」,也就是說主治醫師有在適當的時機用已是重病或是末期病患聽得懂的語言主動告知病情的義務,病主法除了「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以及「保障病人善終權益」之外,更有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的功用。因為當病人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AD),並登載於健保卡之上時,醫療院所便可依照病患的意願來進行相關的醫療處置,這也能減少不必要醫療糾紛的產生。
談到不同的罕病病友團體希望納入病主法第五類的適用範圍,林怡吟認為,這涉及到後端的醫院的醫療處置及緩和醫療照護體系是否已經「準備好」,而很多的罕病的病程發展也有一定相當長的年日,相信衛福部會務實按照不同罕病的需求,做最妥適的安排,想要對病主法更深入了解的民眾,可撥打0800-008-545免付費諮詢專線,台灣安寧照顧基金會也提供「預立醫療自主練習冊」幫助民眾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