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會不會犯下「至於死的罪」?
檢舉
基督徒會犯下「至於死」的罪嗎?雖有時信徒仍會受到試探而犯罪,但這樣的罪並非是故意掙脫與神的關係,他們仍舊相信耶穌。約翰壹書三章14節告訴我們,信徒因著耶穌基督的救贖已出死入生了…。
經文:約翰壹書五章16-17節
當基督徒讀到約翰壹書五章提到「至於死的罪」與「不至於死的罪」時,一定會覺得很奇怪,這兩種罪是怎樣的罪?我曾犯過這樣的罪嗎?如果我犯了這樣的罪,是否就沒希望了?本文將試著從經文的脈絡及當時約翰所處的背景,來回答這樣的問題。
關於至於死之罪的七種看法
1.故意與無意
聖經學者對於「有至於死的罪」有不同的了解,第一種看法是援用舊約及兩約之間猶太人的背景,把「有至於死的罪」視為是「故意」的罪。
民數記十五章27-31節就成為犯「故意」的罪與犯「無意」(和合本翻作「誤犯了罪」)的罪之分水嶺。那些「誤犯了罪」的人,可以藉祭司的贖罪而得到赦免;但那些故意犯罪的人,則會被處死,或永遠從神子民的團體中被逐出(申命記十七章12節)。
然而以舊約背景來解釋是不妥的,因為約翰壹書所論的,並不是「故意」與「無意」的罪之問題。
2.大罪與小罪
另一個與上面看法平行的解釋,是以新約的觀點來看「有至於死的罪」,是會被逐出神國的罪(以弗所書五章5節;加拉太書五章19-21節);而「不至於死的罪」或「小罪」則不會(雅各書三章2節;約翰壹書一章8節)。
天主教特別支持這種解釋,並稱「至於死的罪」為受洗後的罪(post-baptismal sin),它是會「致死的」(mortal)以相對於其他的「小罪」(venial)。小罪不會得罪神,也不會減少聖潔的恩典,雖然它們是違背神的律法,但它們太小也太不重要,以致犯罪的人不會在神的面前被移除。但是「致死的」罪卻是背離神,最終是失去聖潔的恩典。
但從幾方面來看,這樣的解釋不可取:一、「致死的」罪與「小罪」之間劃分不清楚,這種區分既非出於聖經,也難以定義出它們之間真正的差別何在;二、聖經清楚的說明,所有的罪都是得罪神的且要受神的審判(以西結書十八章20節;羅馬書六章23節;雅各書二章10節)。
3.肉體上的死亡
第三種解釋是認為,「至於死的罪」是指這罪會帶來肉體上的死亡。經文根據使徒行傳五章1至15節(亞拿尼亞與撒非喇的死亡)、哥林多前書五章5節(「敗壞他的肉體」意味著肉體的死亡)與哥林多前書十一章30節(濫用主餐的信徒遭受管教而死亡)。
這樣的解釋產生兩個問題:一、它並不了解約翰壹書中「死」的意義,如前所述,「死」在本書不是肉體上的死亡,而是屬靈上的死亡;二、本處的上下文並未指出肉體上的死亡與犯罪有任何關係。
4.叛教
還有一種意見是把「至於死的罪」作「叛教」(apostasy)解釋,它所指的是信徒放棄信仰,並故意拒絕基督及其聲明。約翰壹書最清楚的證據,就是二章18到19節中,那些離開了約翰信仰團體的敵對者。主張這個立場的學者,常會把這些經文與希伯來書六章4-6節,十章26節及十二章16-17節拉上關係。
不過,就約翰壹書二章18-19節的文理看,那裡所提的並不是叛教一事。約翰在那裡清楚的指出,「…那敵基督的要來,現在已經有好些敵基督的出來了」(二章18節),之後才提到他們從約翰團體中「出去」(二章19節)。敵基督者們並不屬於約翰信仰團體的一份子,如果是的話,他們就不會離開。事實上,他們的離開是一件好事,這顯示他們從一開始就不是真正的信徒,他們只是隨伙裝假而已。
5.褻瀆聖靈
第五種解釋是試圖指出「至於死的罪」就是一些特別的罪,在這些罪中最常被提起的就是褻瀆聖靈的罪。支持這個解釋的學者,引用馬太福音十二章32節來說明這個立場。他們舉出法利賽人對耶穌趕鬼工作的看法,不是歸功於聖靈的大能卻歸諸於撒但的作為,就是犯了這種罪。
在猶太背景下,他們清楚知道耶穌能力的來源,卻故意地拒絕耶穌及其真理,以致耶穌指出:「凡褻瀆聖靈的,卻永不得赦免,乃要擔當永遠的罪」(馬可福音三章29節)。然而,這個解釋也不無缺點,最大的問題是,約翰壹書五章16節並不真正地與馬太福音十二章「不得赦免」的罪有關,兩者之間並無具體證據顯示彼此可以互相解釋。
6.特定道德上的罪
另一個把「至於死的罪」等同於一些特別的罪之看法,是由拉丁教父特土良(Tertullian)所提出,他把一些道德上的罪,特別是殺人、拜偶像、不義、叛教、姦淫和淫亂歸於此類。他認為,從神生的人是絕不會犯這樣的罪,如果有人犯這種罪,則他一定不是神的兒女。特土良相信這樣的說法可以圓滿的解釋,為何約翰壹書有時提到神的兒女會犯罪(一章7節至二章2節)有時卻又說他們不會犯罪(三章6、9節)的問題。
不過這樣的解釋雖可以使約翰壹書中,信徒犯罪與不犯罪之間的張力稍微解除,但特土良所指的「至於死的罪」,就是他所認定的那幾種罪,是完全無法在約翰壹書中找到經文作為根據的。
7.不是神真正的兒女
最後一種解釋是基於約翰的二元論所提出的立論,約翰清楚地區分出神的兒女與魔鬼的兒女(參約翰壹書三章10節),是神的兒女就有神的生命;不是神的兒女就沒有神的生命。因此,當約翰說「有至於死的罪」時,就歷史背景的考量下,便是特指那些敵對者所犯的罪,於是他們就在「死」的範疇內。
就表面上來看,他們似乎是叛教,但實際上他們一直都不是神真正的兒女。這種拒絕基督的行為,表現在他們的自認無罪(一章8、10節),既不認子(二章23節)也不認耶穌是成了肉身來的,所以得不到耶穌的救贖恩典(四章2、9節),因而自絕於神的生命之外。
換言之,他們的罪之所以會「至於死」,是因為他們對基督的基本態度,使他們毫無可能得著基督的救贖。這個立場最能圓滿解釋約翰書信的背景與本段經文的含意,並且也是大多數學者的立場。
信徒因耶穌的救贖出死入生
另一個議題是「不至於死的罪」,它比較容易解決。
首先,我們由「犯了不至於死的罪」這句話可以確定幾件事:一、它是指基督徒所犯的罪,這也是「弟兄」一詞所示的意含(約翰壹書五章16節);二、這兩節所提的「生命」與「死」都是指屬靈的層面(即永生與永死),而非肉體的層面。三、這裡的「罪」並未特別指明是什麼罪,在這情形下,它是指一般性的罪(一章8節)。
那麼我們就可以合理的推知:信徒因著耶穌基督的救贖,已經「出死入生了」(約翰壹書三章14節;約翰福音五章24節),然而有時信徒仍舊會受到罪的試探而犯罪。這樣的罪並非是故意掙脫與神的關係,而是由於他們的不慎與軟弱所犯下的罪行(約翰壹書一章7-10節,二章1-2節,五章16節)。這些犯罪的信徒雖然一時被試探所勝,但他們仍舊相信耶穌,仍舊願意愛神及他的弟兄,仍舊渴望脫離罪的網羅。
從以上的討論可以作一簡單的摘要:「不至於死的罪」是信徒所犯的罪。如果放在當時的背景下,「有至於死的罪」就是指不信的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就是敵對者)所犯的罪。由於他們有錯誤的基督論、不承認罪的事實,因此就無法在神的國度裡有份。換言之,任何拒絕基督的罪都是屬於「有至於死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