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挺你,幸福靠自己】再思聖經的婚姻制度與精神
2022-03-16 基督教論壇報 / 社論言論

【法律不挺你,幸福靠自己】再思聖經的婚姻制度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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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了解婚姻的真正意義嗎?社會的主流文化越偏向個人主義,連法律對婚姻家庭制度的維護也日漸減少;但什麼才是真正幸福的婚姻,這可以在信仰中找到解答。

◎撰文——馬永年、梁婉華(神學院教師、婚姻家庭事工傳道)

2020年五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將通姦罪從刑法中刪除,讓夫妻間的感情問題回歸民事判決。然而,去年底一樁妻子控告小三侵犯配偶權的官司,卻被法官認定在791號解釋後,並不存在配偶權這回事,判原配敗訴。判決帶來的爭議是:那麼婚姻中的夫妻,到底彼此還擁有什麼權利義務?

該位負責審理法官的父親,就是對第791號解釋唯一提出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父親與女兒,分屬兩個世代的法官,對婚姻的不同看法,恰好反映過去台灣社會幾十年來婚姻觀的改變。

當代社會對婚姻觀扭轉

對於刑法通姦罪,大法官有兩次明確的釋憲,分別是民國91年底的第554號,以及這次109年五月的第791號。兩者相距近廿年。

第554號的釋憲解釋文中強調,「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因此國家要制定相關規範,來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之義務。至於性行為的自由,則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文中對法律在婚姻關係上扮演的角色與限制,有滿豐富的討論,最終的建議是要回歸國情,希望刑法能發揮預防的功能,幫助夫妻信守忠誠義務,並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倫理價值。

然而將近廿年後,另一批大法官在第791號解釋文中強調,大環境(國情)已今非昔比:「婚姻之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則有賴婚姻雙方之努力與承諾……。」解釋文確實點出婚姻關係的核心,那既然如此,通姦罪的存在,就無助於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意思是刪除通姦罪,只是讓法律切合時代。

這一代強調個人主義、追求個人滿意的婚姻觀,逐漸取代上一代對婚姻制度與規範面的看重。相對於過去保護婚姻制度與家庭價值,如今法律更要保障個人的自由(包含婚姻外的性自主權)。亦即,夫妻都是獨立自主的個體,其自由意志不應該因婚姻而被配偶所支配,這才符合當代的精神。這樣的觀點,恰好與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的教導,形成強烈的對比。

基督教最早談論婚姻的文獻

由於地理位置的緣故,自古以來,哥林多就是個繁華的大城市,充斥著各種大城市會有的罪惡。保羅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對哥林多教會提醒淫亂的問題。

在不同書信中,保羅多次談到如何面對淫行和私慾的問題,大部分的教導是逃避,或是追求聖潔。但是在哥林多前書七章,保羅提出另一種可能:婚姻中的性帶有避免淫亂的功能。但保羅教導的內容遠超過避免淫亂。

和合本聖經將這段經文翻譯得有些隱晦,基本上老一點的譯本皆然。在3節提到「合宜之分」,講的不是夫妻要取中庸之道,彼此相敬如賓。對照其它譯本就能明白,保羅強調在婚姻中的人,有責任要去滿足配偶在性方面的需求。

保羅教導關乎婚姻的真理

但第4節談到權柄,是全本聖經唯一一次談到夫妻間對於身體的權柄的問題,也是對情慾橫行文化下的夫妻提出挑戰。按照經文的說法,在基督裡的夫妻,沒有主張擁有自己身體的權利;身體確實是自己的,但其所有權卻是在配偶的手中。

在保羅的教導中,婚姻從來不只是一種制度,婚姻始終是個充滿豐富情感連結的親密關係,這段經文也是如此呈現。基督徒婚姻最核心的本質,埋藏著弔詭與矛盾:一方面如果要盡義務,就不能不滿足配偶(v.3),但另一方面因為不能主張權利,所以也不能開口強索(v.4)。

事實上,婚姻確實如此,夫妻如果缺乏化解衝突與張力的能力,關係很容易就陷入僵局。堅持不配合、不滿足對方,或是強硬地要求,都只會更傷害親密關係。

基於神對婚姻的心意,聖經反對所有婚姻以外的性關係,因為這直接違背神的心意,外遇,也直接破壞婚姻、傷害到配偶。然而保羅在此卻提醒我們,即使是在婚姻當中,我們也不擁有所謂「性的自主權」。聖經中這種互相擁有權柄的概念,表示婚姻中的性,絕對是彼此達成共識的結果。

婚姻從起初就是個合一的概念,不只是規範與制度。合一不是獨裁、一言堂的結果,需要努力溝通、協調,才能取得共識。

上帝對健康婚姻的美好藍圖

隨著社會變遷,婚姻觀從可以不帶感情的制度與規範,轉移到更多追求情感連結與滿足,但強調情感連結的層面,不也是神對婚姻設計的一部份?

婚姻是神所設立,是人所能體會最深刻的人際關係。進入婚姻,是期待進入一生穩定美好的親密關係,是與相愛的那一位,一起走過人生的高低起伏。神將「性」規範在婚姻之中,也用以強化夫妻之間的連結,而穩定排他的婚姻關係,也為性提供所需的安全感。

然而,世界卻傳遞不一樣的聲音。性的歡愉被當作獨立的話題在討論,獨立於婚姻制度之外,甚至獨立於愛情關係之外。個人權利與自由被無限放大,為他人或關係犧牲被貶低輕看。帶來的結果是,追求性愛的滿足與享受,被視為是個人的權利與自由,甚至連法律都逐漸不顧婚姻關係,去保障人在婚姻外的性自主權。

追求個人生活的滿足,是當代政治正確的顯學,但如果你渴望婚姻的幸福,你需要走另一條路。

婚姻,是一段學習捨己、彼此委身,承諾要付出的盟約關係;不是個人追求自我、表現自我的舞台。追求個人權利與自由,與婚姻本身的精神背道而馳。如果著眼在追求個人的滿足,本來就不應該結婚。如果你在意長期親密關係的建立與維持,就應該參考保羅的教導,認真思考在婚姻中對彼此的權利與義務,追求婚姻中的合一,學習彼此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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