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宏(中華福音神學院副院長)
我們從小到大有機會參加許多不同的比賽,面對可能的輸贏會有什麼態度呢?當然有人會說,是志在參加,不在輸贏。
因為可能參加比賽的人很多,能夠脫穎而出、得到名次的人只是少數幾個,如果評估自己實力不足,就會自我打氣說:志在參加,不在輸贏。
不過,如果評估自己有相當程度的實力,人們多半會是很期待能夠贏得比賽的勝利。
每個人都想贏 沒有人想要輸
我們每個人都想贏,沒有人想要輸。但問題是,很多時候,我們某一方面是贏了,但是另一方面卻是輸了,正所謂「贏了面子,輸了裡子。」又有很多時候,我們是贏了事業的成功,卻輸掉家人的關係,或賠上身體健康。
我們要從哥林多前書六章1-11節這段經文來思想,對身為天父上帝兒女的我們,到底怎樣才算是真正的贏家。
在這段經文中,保羅很嚴厲地責備哥林多教會:「我說這話是要叫你們羞恥」(5節),又說:「你們彼此告狀,這已經是你們的大錯了。」保羅認為,哥林多教會的弟兄姊妹有些行為是大錯特錯,應該要感到羞愧。
到底哥林多教會發生什麼事,讓保羅說出嚴厲責備的話,希望他們能夠感到羞愧呢?從經文可以找到的線索是:兩位哥林多教會的信徒,因著金錢方面的紛爭產生衝突(8節:「你們倒是欺壓人、虧負人,況且所欺壓所虧負的就是弟兄。」)
「欺壓」的意思是不公平的對待,「虧負」的本義是偷取、剝奪,可用作財務上的欺壓。而他們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是到法院去打官司。
按世界價值觀行事就是輸了
保羅從兩個方面來責備哥林多教會,一是他們處理這個問題的方法(1-6節),二是這個問題的本質(7-8節),我們先從後面這個問題開始處理,比較容易理解。
1.把金錢看得比關係、誠信更重要就是輸了
到底哥林多教會這兩位信徒發生了哪方面的金錢紛爭,我們不得而知,最有可能的是,生意上的來往發生糾紛,也有學者推論,是遺產繼承分配不平,不過紛爭具體的內容是什麼,對解釋這段經文而言,並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他們的心態。
他們的心態是什麼呢?7-8節:「你們彼此告狀,這已經是你們的大錯了。為什麼不情願受欺呢?為什麼不情願吃虧呢?你們倒是欺壓人、虧負人,況且所欺壓所虧負的就是弟兄。」從這兩節經文看見,這兩位哥林多教會信徒的心態是:寧可我虧負別人,別人不能虧負我!若我的利益受到損害,我要力爭到底,絕不善罷干休!
保羅說「況且所欺壓所虧負的就是弟兄」,難道是意味著,如果對方不是弟兄,而是還未信主的人,做生意的時候就可以欺壓、虧負他囉?當然不是!
保羅的意思是:基督徒不可虧負人,這是大家都明白的原則,如果一個人連在教會裡都敢做出欺壓人的行為(上帝國度的標準是遠高於社會的標準),那麼,他在社會上豈不更無法無天嗎?
這兩位哥林多教會信徒的價值觀,很明顯是世界的價值觀,就是追求金錢勝於公平公義,把自己的利益擺在最優先,為了擴大自己的利益,可以損害別人的利益。這和上帝國度的價值觀,有明顯的衝突。
上帝國度的價值觀是「要愛人如己」(馬太福音廿二章39節),「施比受更為有福」(使徒行傳廿章35節),「主為我們捨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約翰壹書三章16節),「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羅馬書十二章19節)。
所以,這兩位哥林多教會信徒最後不論是誰打贏官司,其實他還是輸了。當選擇打官司的那一刻起,保羅說他們雙方都已經輸了。有位學者這樣翻譯第7節:「事實上你們已經敗訴了,因為你們彼此告狀。為什麼不情願受欺侮呢?為什麼不情願吃虧呢?」
因為即使有一方最後勝訴,爭取到在金錢上比較好的利益,但是他們已經破壞了弟兄之間彼此相愛的關係,也向世人作了非常不好的見證:原來基督徒和別人也沒什麼差別,也是一切向錢看。即使贏了官司和金錢,但是輸了關係和見證,最後加總起來還是輸!
2.只選擇按照最低的道德標準行事就是輸了
回到保羅對哥林多教會第一方面的責備,就是面對教會兩位信徒彼此間金錢紛爭的處理方法(1-6節)。哥林多教會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呢?答案是:沒有處理,直接讓他們去法庭打官司。
有金錢紛爭去法庭打官司,有什麼問題嗎?保羅說:「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1節)保羅的思路是接續著五章12節而來:「因為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嗎?」
保羅的意思是弟兄姊妹之間若有紛爭,應該先尋求教會的協助,由教會領袖排解紛爭,找出雙方都可接受的解決方案,而不是直接上法庭打官司。
為什麼保羅說,弟兄姊妹間若有紛爭,直接上法庭打官司,是極大的錯誤呢?這要先從保羅的猶太人背景開始解釋起。
當以家的精神處理信徒紛爭
猶太人與猶太人之間若有衝突,是不上一般法庭的,他們解決問題的方法,是尋求該地方的長老們來仲裁紛爭。有關公正的問題,對猶太人而言,當以「家」的精神,而不是「法」的精神處理。猶太拉比如此教導:律法規定,禁止在非猶太人的法庭彼此控告,因為那樣做是褻瀆上帝神聖的律法。
在新約時期,羅馬政府容許猶太人處理他們內部的事務(參約翰福音十八章31節,使徒行傳十八章15節),在羅馬統治下的其他民族及宗教團體,同樣有相同的權利可以處理群體內部的衝突,所以,保羅要求哥林多教會的信徒在教會內處理彼此的衝突,並不是他自己發明的教導,這是在當時羅馬政府許可的範圍內。
在此要提醒大家,保羅在此教導我們,不要上法庭打官司的教訓,從這段經文的上下文,及當時的文化背景來看,只適用在教會內個別信徒之間發生私人性的,而且是不嚴重的民事衝突上;用法律名詞來說,是屬於告訴乃論的行為。
萬一有些事情是牽涉到刑事責任,如家庭暴力有可能產生嚴重的身心傷害、強暴、貪污、吸毒……這些行為還是要報警處理,不能以愛心、顧存教會面子、情願吃虧的理由,要求受害者不予追究;用法律名詞來說,是屬於公訴罪的行為,是不能知情不報、私下掩蓋的。
(未完待續)
陳志宏
中華福音神學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