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來昌(牧師)
「我當日所領受又傳給你們的,第一,就是基督照聖經所說,為我們的罪死了,而且埋葬了,又照聖經所說,第三天復活了。」(哥林多前書十五章3-4節)
耶穌從受難到復活的時間表並不確定,本文採用較為普遍的說法——星期五受難,星期六安息,星期天復活。
耶穌在星期四深夜或星期五淩晨於客西馬尼園被捕,被先後帶到亞那和該亞法、彼拉多、希律面前受審。巡撫彼拉多在極不情願的情形下判了耶穌死刑,使他在各各他被釘十字架,於下午3點死亡。
聖經為何對耶穌肉身之苦輕描淡寫?
彼拉多和希律查不出耶穌有罪,祭司長和猶太公會利用偽證定了他的罪(馬可福音十四章56節)。在耶穌被釘10年之前,即凱撒提庇留八年(參路加福音三章1節),羅馬元老院規定,一個人從被定死罪到處決之間,要有10天的緩刑期(4世紀米蘭主教安波羅修要求把這個期限延長到一個月),目的是給死囚留下翻案的機會。所以,對耶穌的速審、速決,並不合法。
砍頭、槍決、毒氣或電椅等死刑方式都很快;釘十字架最殘酷的地方,就是從執行到斷氣之間往往超過24小時,甚或3天以上。而耶穌幾個小時就斷了氣,令彼拉多非常吃驚。
很多基督徒對耶穌受難的理解有盲點或誤區。電影《受難記:最後的激情》(2004)和一些講道、繪畫,都將耶穌的受難再現為皮開肉綻、痛苦難當,這沒有錯;但聖經刻意避免這些,對耶穌肉身之苦處理得輕描淡寫:
把耶穌鞭打了,吐唾沫在他臉上,拿葦子打他的頭,將他釘在十字架上(馬太福音二十七章26節、30節、35節);用荊棘編作冠冕給他戴上(馬可福音十五章17節);把十字架擱在古利奈人西門身上,叫他背著跟隨耶穌(路加福音二十三章26節),聖經沒說耶穌背不動了,也沒說他三次跌倒。
主受難之獨特:無罪的為我們成為罪
耶穌之死的獨特,不在他肉體有多痛——凌遲更痛,也不在他表現多沉著——不少人死得更加淡定。
聖經要強調的是:「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哥林多後書五章21節),接受了罪的刑罰。馬丁.路德說,耶穌為我們成為所有罪犯——殺人犯、強姦犯、欺詐犯等的集合,只有這樣,神對他的擊打才是公平、有效的。
「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以賽亞書五十三章5-6節)他不是被咒詛,而是成了咒詛(加拉太書三章13節);天父也離棄他(馬太福音二十七章46節),使他徹底貧窮——卻讓我們因他成為富足(哥林多後書八章9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