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8 好牧人

十誡第六講:不可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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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慧康 張慧康 追蹤

◎張慧康(高雄標竿教會主任牧師)

經文:《出埃及記》20章13節,《馬太福音》5章21-26節。

「不可殺人」向來是天經地義毋庸置疑的事,世界各國均有明確的法律加以規範。只是過去我們認為不可殺人的理由是因為「殺人要償命」,現在就未必如此—畢竟台灣已經好幾年沒有槍決死刑犯了。況且廢死是否違憲,大法官們正為此審議中,那麼,不可殺人還有其他更重要的理由嗎?

我們需要回到聖經再次思想:不可殺人的意義與理由是什麼?還有,更重要的是:到了新約,耶穌對此有何詮釋與教導呢?

不可殺人,應指不能恣意,無故的侵害他人生命,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出埃及記20章13節說的「不可殺人」,我們應該根據整本聖經的例證給予明確的定義,才不致於發生混淆或誤解。聖經記載很多次戰爭是上帝親自發動要人去做,還有神是審判的主,當祂要審判人的罪,刑罰人的惡以彰顯公義,惡人便要喪命。所謂不可殺人,應指不能恣意,無故侵害他人生命,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所謂有正當理由,係指非憑一己好惡,是為了執行神的命令或國家法令。換言之,像神要刑罰迦南人拜偶像及獻子為祭的惡,命令約書亞率軍殺敗迦南人,這是很早就預言的事(創15:14);神要掃羅王率軍攻打亞瑪力人並且殺光他們,以審判他們的罪(撒上15),這些都是基於神的命令,以色列人奉命行事當然不是犯罪行為。還有犯了強姦或強盜殺人等重罪,以致於違背國家法令被處死,執行死刑的人(俗稱劊子手)也是有正當理由;或國家為了抵禦外侮或平息叛亂,不得已發動戰爭,雙方一旦交戰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當然無可避免會有人命的傷亡,這些都不算是無故侵害他人生命,應有其正當理由。

記得以前我探訪一位九十多歲的外省老兵,他一提到當年國共內戰自己槍殺了很多「匪軍」就痛悔不已,老淚縱橫的說自己滿手血腥,說「中國人不該打中國人」。但當時的氛圍就是「漢賊不兩立」,上了戰場還想活著回來,只有把敵人殺死,這就是戰爭的殘酷,難道當時還能主張「國共和談」嗎?

但是像現在以色列與哈瑪斯之間的戰爭就另當別論。以色列之所以起初被同情,現正遭受國際間的撻伐與譴責,連長期與以色列友好的美國,全美各地都有示威抗議他們殺戮太過,因為起初他們被哈瑪斯無端攻擊,現在反而大規模屠殺平民,不能說正當防衛了。

當然也有些基督徒認為既然不可殺人,即使參戰也不拿槍,只願意在戰場負責救護工作。但一件事若是合乎道德或神的喜悅,應該能普遍化,人人均應如此才對,放諸四海而皆準。若人人上戰場卻都不拿槍,指揮官要怎麼指揮作戰?恐怕這場戰爭勝敗已定,早就不用打了!

不可殺人,因為我們要尊重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是上帝賜予的

上帝頒布誡命「不可殺人」,是要我們尊重人的生命,任何人無論其種族或膚色,他們的生命權都是需要尊重的,因為生命是來自於上帝。我們要藉著尊重生命進一步敬畏賜生命的主,古人隱隱然也有這觀念,才會說「人命關天」。

保羅告訴我們:「創造宇宙和其中萬物的神,既是天地的主,就不住人手所造的殿,也不用人手服事,好像缺少什麼;自己倒將生命、氣息、萬物,賜給萬人。他從一本造出萬族的人,住在全地上,並且預先定準他們的年限和所住的疆界(徒17:24-26)」。

「預先定準他們的年限」意指一個人在世能活多久?這都是上帝早就定好的事(雖然我們不知道),所以我們需要尊重上帝在他生命中的主權,不可恣意妄為或越俎代庖。

其實不只是人的生命,連一般動物的血都不能食用(利7:26-27),上帝說這是為了要我們尊重生命。若牲畜的血都不可吃,要尊重生命,更何況是萬物之靈的人呢?

不可殺人應該不是指自殺,但自殺者會使他的父母一輩子非常痛苦糾結

那麼,自殺是犯了不可殺人的誡命嗎?每次有基督徒自殺,就有人問自殺是否犯了不可殺人的誡命,因為自己也是一條人命,怎能殺死自己呢?或說自殺的人因為犯罪就不能上天堂云云。

固然自己也是一條寶貴的性命,自殺當然不鼓勵,但歸根究柢,上帝頒布這條誡命之時,祂指的是自殺嗎?其實不然。後來摩西引用這條誡命,都是應用在「殺死別人」,而且是指故意才必須處死。若是誤殺,則有逃城可以躲避仇家的追殺,可見無心誤殺他人的,在神看來還罪不至死,尚有網開一面的機會(民35)。

倘若有人用鐵器打人致死,他就是故意殺人,必須被處死。倘若有人用足以致命的石頭打人致死,他就是故意殺人,必須被處死。倘若有人用足以致命的木器打人致死,他就是故意殺人,必須被處死。報仇的人要親自處死故意殺人者,一找到他就要處死他。倘若有人因怨恨把人推倒致死,或故意扔東西砸人致死,或因仇恨徒手傷人致死,他就是故意殺人,必須被處死,報仇的人一找到他就要處死他(民數記35:16-21)。

那麼,自殺是犯罪行為嗎?其實回到聖經思考這個問題,你會發現聖經對於自殺這件事是否論罪竟然一字不提!像掃羅王最後被非利士人打敗,他痛苦地想自殺(撒上31),上帝也沒發聲責備他自殺是犯了什麼罪。其實觀察掃羅的一生我們都知道,他的問題不是在於想要自殺,而是此時他已遭神厭棄,連他禱告求問神也已讀不回,自殺是他最後吞吃的苦果,而非事發的原因。從他執意悖逆神的那一刻開始,他已注定走上自我滅亡的路(撒上13:13-14)。

其實,正所謂螻蟻尚且偷生,好死不如賴活,若能好好活著當然是最好,自殺都是因為他痛苦到一個地步,已經活不下去了!我們旁觀者不理解他們就不要好發議論,因為整本聖經也沒看到上帝對那些自殺的人下什麼判斷啊!倒是他們還活著的家屬應當好好關心與扶持,這是我們應當做的。

對於正在考慮自殺的人我們還是要說,一旦自殺,會使你的父母痛苦糾結一輩子!不但白髮人要送黑髮人,幫你辦後事,以後每年少不了掃墓追思或睹物思人,這都是一輩子的痛。「你要使父母歡喜,使生你的快樂。(箴23:25)」這是為人子女逃避不了的責任。

不可殺人是規範人的外在行為,耶穌提醒我們內在動機與人際關係更重要

到了新約,耶穌不像舊約講不可殺人,只是規範一個人的外在行為,祂已經把這條誡命提升到更高的層次,連自己心裡不為人知的動機是否有仇恨,還有平日與他人的關係是否有嫌隙都要注意,因為這些問題若不妥善處理任其發展,將來導致的結果必然是仇殺:

「你們聽過吩咐古人的話,『不可殺人,殺人的要受審判。』但我告訴你們,凡無緣無故向弟兄發怒的,要受審判;凡罵弟兄是白癡的,要受公會的審判;凡罵弟兄是笨蛋的,難逃地獄的火。「所以,你在祭壇前獻祭的時候,要是想起有弟兄和你有過節,就該把祭物留在祭壇前,先去跟他和好,然後再來獻祭。「趁著你和告你的人還在去法庭的路上,你要趕緊與對方和解。不然,他會把你交給審判官,審判官會把你交給差役關進監牢。我實在告訴你,要是有一分錢沒有還清,你絕不能從那裡出來(太5:21-26)」。

耶穌要我們主動與人和好,而非要求達成和解才行,因為和好是必須雙方有此意願才能促成,但主動向他人表達善意,把自己欠人家的錢趕緊還清,這卻是自己可以做到的事,也能使自己免於掉進仇恨的網羅裡。

總之,在耶穌看來,若陷在仇恨與人際衝突的緊張關係裡,已經給日後的殺人埋下一棵種子,只待時機成熟而已。不管怎樣,他內心還是糾結痛苦或充滿苦毒的。所以除了尊重他人的生命,我們更須時時注意自己的內心,不要落入仇恨與苦毒的網羅裡,盡力與他人和好,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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