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1 好牧人

十誡第八講:不可偷盜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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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慧康(高雄標竿教會主任牧師)

經文:《出埃及記》20章15節。

有些人不想信教,總覺得宗教有很多戒規需要遵守,不要自找麻煩。但上帝頒布十誡,本意並不是想要綁住我們,或是找我們的麻煩。其實每個誡命的頒布,都是為了一個良善正直的目的,為要保護我們正當的權益不要遭受侵害。

不可偷盜也是這樣。要知道財產對一個人有多重要,只要看看被詐騙一夕之間失去財產的人有多痛苦就知道。「不可偷盜」就是要我們尊重他人的財產權,不可任意侵害。

耶穌要我們愛人如己,不要侵害他人權益,不可偷盜就是尊重其財產權

從新約的角度來看,這些舊約的誡命一點都不過時,因為這些都是耶穌教導我們要愛人如己。要愛一個人,首先就要懂得尊重他,不要害他,不要侵犯他的權益。

聖經這樣說:「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羅13:9-10)」

現在有些人明明做了侵害他人權益的事,讓他人感到非常痛苦,自己被抓包了非但不道歉,還辯稱「我是為你好才這樣做,所以你要體諒我的苦衷」?!這是謊言!基督徒學習神的話就能明辨是非,應當知道「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愛一個人就要懂得不加害他,不侵犯他的權益。

不可姦淫是保護一個人的貞操權,不可殺人是保護他的生命權,不可偷盜就是保護他的財產權。因為一個人活在這世上,他的生命、貞操、財產都是很重要的權益。上帝愛我們,不要我們受到他人不法的侵害,所以頒布這些誡命,要我們學習彼此尊重,懂得維護他人的權益,這才是真正的愛人如己之道。

我們還小的時候不覺得錢有多重要,那是因為生活上一切的花費開銷,都有父母在打點,是父母在承擔,需要什麼跟父母講一聲錢就來了。長大了,自己要面對生活上各樣開銷,愈來愈體會財產對一個人有多重要。有些人一旦被騙走他一生的積蓄,絕望痛苦之餘甚至不想活了,這是因為他生活的依靠都沒有了。或許詐騙集團認為自己只是騙走他人的錢,錢不過是身外之物,再賺就有,其實背後的問題沒有這麼簡單。

不可偷盜不只是不要做扒手或強盜,智慧財產權也應當包括在內

「不可偷盜」不應當限縮解釋,認為只要沒當扒手,沒偷人家錢包,沒當強盜去搶銀樓搶銀行,就認為都有遵守這誡命。這幾年「智慧財產權」愈來愈受到重視,我們認為,對一個人財產權的尊重,不應該只是限縮在有形的財產,屬於「無形的財產」的智慧財產權也應當包括在內。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就是人類用智慧創造出來的【無形的財產】,主要涉及著作權、專利、商標等領域。音樂和文學等形式的藝術作品,以及一些發現、發明、詞語、詞組、符號、設計都能被當作智慧財產而受到保護。

記得多年前台灣有個官司轟動教會界。國內有一福音刊物常以其雋永的小品文章受到大眾喜愛,也收到很多捐款。詎料,卻遭到另一基督教出版社的控告,原因是他們福音刊物長期且大量地盜用該出版社的文章,嚴重侵害其版權。其中讓我訝異的是,刊物的負責人雖是牧師,但也不承認侵權,只在法庭上認為自己「有屬靈的虧欠」。還有的牧師他每個禮拜的講章,只是長期翻譯國外牧者的信息(英翻中),被會友檢舉之後,最後不得已去職,但臨走之際,還是不認為自己有何侵權之舉,並堅稱「翻譯也是創作」。

無獨有偶的是,我自己在論壇報發表了幾百篇的專文,有時瀏覽網頁也會發現自己的文章被收錄在其他華人教會的網站,海內外都有,只是不約而同去掉作者及出處來源,讓許多不知情的人還以為是他們的專文。甚至有的神學生找我要我文章的底稿,很客氣地說是說想拜讀,結果換上自己的名字另行發表,連聲招呼都不打。有人戲稱我是「文字工作無遠弗屆」,但背後凸顯更嚴重的問題是:基督徒對於智慧財產權的普遍漠視,只要自己看了喜歡,就動動手複製張貼一下,還刪去作者姓名及出處,刻意不提,讓人家以為是自己寫的。

試問:這算不算是偷盜呢?當然是偷盜!只是沒像菜市場的扒手做得那麼難看,自己在電腦前獨力完成,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所以容易被忽略。

偷盜者需要賠償,這是為了懲罰他的惡,也是彌補被害者的損失

時下有些人被查獲不法所得,為了平息爭議,就說要全部捐出來做社會公益,以為把錢全部吐出來就沒事了。但回到聖經的教導,偷盜所得不但要全部返還,而且還要加倍賠償: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出22:1)」

「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出22:7)」

為什麼不但要返還不法所得,而且還要加倍賠償?我們認為這有兩個意義。對偷盜者來說,若查獲不法所得只是還錢就好,反正原本就不是他的,並沒有嚇阻作用。或許下次「技術改進」,還會再試看看呢!所以加倍賠償是為了懲罰他的惡,要他牢牢記住這個教訓,下次不敢再犯。

我們不要以為懲罰是壞事,因為若不懲罰加害者,就無法真正保障良善者的權益。

以聖經「五牛賠一牛」的案例來說,偷一隻牛按市價來說,本想輕鬆獲利20萬(人民幣),結果要賠償100萬,這個高達五倍的懲罰性賠償,足以讓他不敢再輕易嘗試,因為罰金實在很重。

再者,加倍賠償也是為了彌補被害者的損失。一旦財產被侵害,整個人必定陷入惶惶不安的情緒中,既痛苦又難過,趕緊放下他手中的工作四處尋找,去警局報案作筆錄,也會心痛財產的損失(以前我大三參加單車環島之旅,出發的第一天中午皮夾被偷,我就玩不下去了,因為實在沒有心情)。所以偷盜者把不法所得返還,不能說糾紛就此了結,被害者因偷盜者主動加害所給予的痛苦,以及造成這些損失理應得到彌補,方顯事理之平。

不可偷盜,是為了對付我們心裡的貪念,因為貪財是萬惡之根

以靈命操練的角度來說,不可偷盜也是為了對付我們心裡的貪念。因為貪財是很嚴重的問題,是萬惡的毒根,很多罪都是由此衍生。「貪財是萬惡之根。有人貪戀錢財,就被引誘離了真道,用許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提前6:10)」

以亞哈王為例,他作為一國之君已經很富有,什麼都不缺。若他不是慾壑難填,還要貪圖拿伯的葡萄園,也不至於聽從王后耶洗別的詭計,竟昧著良心,安排兩個匪徒作假見證陷害人,把拿伯活活用石頭打死,殺害無辜人的性命,惹神的憤怒與刑罰(王上21章)。 

可見,偷盜者是永遠不滿足他所擁有的,他的貪念是無限膨脹永不知足。但上帝喜悅我們殷勤做工養活自己,有衣有食就當知足,要享受自己勞碌得來的成果;對於他人的財產要懂得尊重,不要任意侵害。

尤其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是基督徒較為容易忽略的,更需要留意不要任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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