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慧康(高雄標竿教會主任牧師)
經文:新約《馬可福音》10:17-31。
對於永生,我們常聽到的是「信耶穌得永生」,似乎聽久了也不足為奇。但若有人想的不是信耶穌,而是想憑藉自己的努力獲取永生,結果會如何?主會怎樣回應呢?
曾經有個非常優秀的少年官,誠心誠意地求教於耶穌,結果卻叫他非常沮喪,失望地離開—因為耶穌說的,是他永遠做不到的事(其實不只他做不到,我們一樣做不到)。他的離開,讓我們對於永生,有不同角度的思考與反省。
主是完全的,我們想憑自己的表現獲取永生,就必須作完全人
耶穌出來行路的時候,有一個人跑來,跪在他面前,問他說:「良善的夫子,我當做什麼事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穌對他說:「…誡命你是曉得的: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不可虧負人;當孝敬父母。」他對耶穌說:「夫子,這一切我從小都遵守了。」耶穌看著他,就愛他,對他說:「你還缺少一件:去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可10:17-21)
我們現在都說信耶穌得永生,但是這個少年官是問:「我當做什麼事才可以承受永生?」亦即:他是想靠著自己的努力獲取永生,而不是靠著耶穌。
耶穌回答要遵守誡命,也就是遵守摩西在西乃山所頒布的十條誡命(出20),這些對以色列人來說,應該都是從小就謹記在心琅琅上口的規條。少年官說從小都遵守了,那當然非常好。畢竟以前以色列人之所以屢次被外族欺凌,後來成了亡國奴,都是因為守不住這些誡命。就連第一條:「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都做不到,他們常常隨從外邦人向別神獻祭燒香,屢次惹動神的怒氣,以至於遭致上帝的憤怒與刑罰。
值得注意的是,舊約的律法,大致上可以分為民事性的律法(例如小叔娶寡嫂制,虧負者要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等),禮儀性的律法(食物潔淨的條例,獻祭的條例,逾越節、五旬節與住棚節等節期條例)與道德性的律法(摩西十誡)。
但是到了耶穌,祂只是一再提及道德性的律法,不再提及民事性或禮儀性的律法。
耶穌清楚告訴我們律法裡最大的誡命就是愛上帝,其次是愛人如己,這都是繞著十誡的範圍在講論,還說「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22:35-40)。」那麼,對於身處新約時代的我們,是否仍需遵守民事性與禮儀性的律法呢?例如哥哥死了,未婚的弟弟該娶嫂嫂為妻嗎?基督徒要過住棚節嗎?
基本上是不需要的。因為「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西2:17)」。既然這些律法所預表那真實本體—耶穌基督,已經真實來到,這些後事的影兒就被基督取代了,何必再遵守?這一點,保羅講得很清楚:「而且以自己的身體廢掉冤仇,就是那記在律法上的規條,為要將兩下藉著自己造成一個新人,如此便成就了和睦。(弗2:15)」耶穌死在十字架上的功勞,也包括廢棄了記在律法上的規條,使外邦人毋須遵守這些,一樣能成為上帝的子民。要廢棄的,當然不是指道德性的律法(十誡),因為耶穌曾說這些律法一點一畫都不能廢棄,都要成全,而是指民事性與禮儀性的律法。
耶穌說:「你還缺少一件:去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乍聽之下我們還以為耶穌是想找他麻煩,因為根本不可能嘛!但馬可特別提醒我們:耶穌看著他,就愛他(21節)。所以耶穌不是想刁難他,而是因為愛他。馬太還補充這一句話:「你若願意做完全人…」。可見耶穌是基於愛,渴望他作完全人的緣故,才要他變賣一切所有的分給窮人,然後還要來跟從主。畢竟不殺人不偷盜不虧負人,只是不做壞事,但要到完全的地步,像天父上帝完全一樣,還要愛人如己。
看著自己同胞在貧苦裡生活,整日挨餓受凍,並不是不偷不搶不要欺負他們就好了,還必須散盡家財救助他們,跟從主,這才是進到完全的地步。我們如果要憑著自己的努力得永生,就必須做到這樣完全的地步才行。
因為我們天父就是如此完全,祂也渴望我們要作完全人。
樣樣都有的人生勝利組,在主的眼中仍有不足,不能作完全人
面對耶穌的回答,少年官聽見這話,臉上變了色,憂憂愁愁的走了,因為他的產業很多。耶穌隨即對門徒說:「有錢財的人進神的國是何等的難哪!」
其實耶穌的意思並不是說沒錢的人就很容易進天國,畢竟不只是有錢人進神的國很難,沒錢的人要進神的國,也同樣有他們的難處。很多人帶著自己的難處到教會來尋求幫助,等到難關過了,也不來聚會了,還是回到原來的生活,與耶穌擦身而過。
心不在耶穌身上,被今生的思慮煩惱塞滿了,無論有錢沒錢,一樣進不了神的國。
但這個少年官年紀輕輕既有錢,是個財主,私生活也不浮濫,自小遵守律法,現在還當官(路18:18),各方面看來都是樣樣都有的人生勝利組。而且他態度也很好,一點年少輕狂的驕奢之氣都沒有,是自己跑來跪著,如此誠懇地問道於耶穌。
即使這樣,在主的眼中還是沒辦法作完全人。可見要憑著自己努力得永生,根本是一條行不通的路。我們除了死心蹋地倚靠耶穌,信靠祂的救恩,根本沒有別的出路。
律法本身沒有救贖,只提供標準,信耶穌必須敞開心接受祂十架的愛
這個少年官從小就遵守律法,又謙卑地問道於耶穌,最後還是失望地離開,憂憂愁愁的走了。這也讓我們看到,律法即使知道再多,本身還是沒有救贖,只提供標準。律法只能告訴你標準是什麼,若遵行便能因此活著。但十條誡命,那怕只有一條沒作到,還是不能作完全人,結果還是得不到永生。
因此聖經說:「人只要觸犯律法中的一條,就等於違犯了全部(雅2:10)」
耶穌是愛他的,但他知道嗎?他從小就遵守律法當然很好,但他知道耶穌愛他嗎?應該不知道,否則他不會這樣沮喪地離開耶穌。少年官的離開,也提醒我們信耶穌不要只是記一大堆規條要遵守,務要敞開心接受祂的愛。要接受祂十架的愛,就可以像約翰,像保羅那樣,進而認識主的恩主的愛,這是最重要的事。
約翰說:「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他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就是愛了。(約壹4:10)」
保羅說:「他是愛我,為我捨己。(加2:20)」
約翰說:「從他豐滿的恩典裡,我們都領受了,而且恩上加恩。(約1:16」」
保羅說:「並且我主的恩是格外豐盛。(提前1:14)」
他們能撇下一切所有的跟隨主,是因為認識神的愛,認識神的恩,不是因為律法的要求,也不是只有知道一大堆的規條要遵守。
我們若能為神真正撇下甚麼,沒有不在今世得百倍,來世得永生
最後回到那個叫人驚悚的問題:要變賣一切所有的分給窮人,然後再來跟從主。我們真的會虧大了嗎?主真的要我們一無所有嗎?
其實不然。因為主有應許:「我實在告訴你們,人為我和福音撇下房屋,或是弟兄、姐妹、父母、兒女、田地,沒有不在今世得百倍的,就是房屋、弟兄、姐妹、母親、兒女、田地,並且要受逼迫,在來世必得永生。(可10:29-30)」所以,主不是要我們一無所有,無論今生或來世祂都會加倍賜福於我們。我們若能真正為神撇下甚麼,沒有不在今世得百倍,來世得永生。但祂要的,是我們的優先順序要把祂放在第一位!正如祂說的:「人到我這裡來,若不愛我勝過愛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姐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門徒。(路14:26)」
總之,這個少年官最後失望的離開,讓門徒非常吃驚:這樣,誰能得救呢?彼得所發的感嘆,正點出世人普遍所處的困境,就是沒有辦法靠自己得救。不只是少年官,任何人想憑自己的努力,企圖得著上帝的稱讚領受永生,都要失望地離開—因為沒有人可以做到上帝那完全的標準。
因此,對自己徹底失望之餘,轉而全心全意地投靠主,倚賴耶穌的救恩,是唯一的救法,正如使徒鏗鏘有力所宣告的:「除他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