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主筆】11月28日,行政院會通過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刪除「父母得於必要範圍懲戒其子女」等文字,要求要視年齡而應為保護、尊重子女,不得有身心暴力行為,情節嚴重者可停止親權。此案於事前、事後皆引發議論風潮,其修法論述的完備性受到質疑,草擬修法的參與者又缺乏相關專長的學者專家,因此在將來送立法院審議時,想必又是一番論戰與熱議。
談起「懲戒」,其實應回到有關「懲戒」的主體與受體來思考,換言之,和「懲戒」行為有關的親子雙方,其身心靈各項狀態是需要加以檢視的,以確定刪除「懲戒」究竟在親子關係、教養孩童上是利多於弊,抑或是弊多於利。如果明顯是弊多於利,卻因噎廢食,任意追隨西方潮流,例如忽略華人家庭倫理價值、社會文化傳統及發展現況之差異性等,則此舉確實必須謹慎再三,不宜輕言刪除。
但如果利多於弊,此舉若能有效遏止家庭與親子暴力傷害事件,並且並不影響親子依附關係與孩童健全發展,對於父母教養權柄的尊重與質量並無負面影響,則往此方向之修法,相信也必然獲得社會多數人,尤其是家長與其代表團體及教育界等之支持。
我們認為檢視此修法草案,建議可從下述幾個角度來思考:
一、從人性的角度來看:
自古以來關於人性「性善」、「性惡」等論說浩繁,但若問「作為一個人,可否自然而然地活出良善(goodness),而無須借助外來的管教與懲戒呢?」此一問題,應該絕大多數人都會給予否定,所以此時「紀律」與「獎懲」就顯出其關鍵必要性。
換言之,人之所以為人,無論其有無內在自發的善與理性,藉由適當的管教,搭配能帶出符合紀律行為的獎懲,如此,才能培育出符合社會與當代所需要的公民與人才。
君不見從學校、軍隊,到企業機構都有懲戒?整個人類社會為匡正與預防不當作為,以帶出符合最大利益的紀律行為,到處充滿懲戒,否則看守所、監獄等為何仍存在於當前人類社會中?因此從人性的角度來看,任何人都需要面對懲戒的問題。
即便是身為成人的家長,如此處所討論的「父母」,不也正因此次修法而面臨預設性的提醒與可能面對剝奪親權的懲戒嗎?如此說來,理性較強的成人尚且面對懲戒的存在,則理性尚待誘發的孩童,是否可能不借助懲戒,而使其行為性格發展出符合紀律之理性與良善呢?此疑慮值得三思。
二、從「愛」的角度來看:
「愛」是親子間自然的行為傾向,絕大多數的父母對兒女、兒女對父母,從哺乳襁褓期開始,親子間的親密與摯愛,應是人所共同認定與共情的,所謂「天倫之樂」正是此論。所以父母愛兒女、兒女愛父母,此一雙向依附關係,已是學術界、教育界及文化歷史中的明證。
因此,當父母察覺孩子表現出不當的行為與認知情感時,基於「愛」,自然給予教導,不可能任憑其頑逆脫序,甚至因此陷入危險與困境。試問,當孩童出現攻擊、掠奪、成癮及破壞等行為時,口頭的提醒警示已不再有遏止、矯正的效果時,此時父母所能憑藉以懸崖勒馬、撥亂反正的手段,就只剩「懲戒」了。
雖然不見得「懲戒」必然有效,也可能留下後遺症與錯誤學習,但多數「合理管教與懲戒」的情況,在「愛」的關係穩固與成長後理性調適的自然理解下,孩童時所受到的「懲戒」,基本上是不會留下嚴重問題的。
所以,從「愛」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對親、子哪一方,合適的「懲戒」是一種手段、一種方法,但不是目的,也不是應持續出現的互動模式,只要親子間的「愛」越完全、越純正、越健康,「懲戒」就不會有什麼問題。
正如約翰一書四章18節所說:「愛裡沒有懼怕;愛既完全,就把懼怕除去。因為懼怕裡含著刑罰,懼怕的人在愛裡未得完全。」「懲戒」與「愛」並非對立、互斥,關鍵在於「愛」有無「完全」!
三、從「問題解決」的角度來看:
無人會否定,現在的學校教育無法解決家庭教育留下來的問題,而同樣的,社會生活與司法手段,是無法解決家庭與學校教育留下來的問題的。
眼下許多學校教師缺乏職業成就感,因為從家長、學生眼中也不易看到尊重與愛戴,所以中小學教師流動率一值偏高,優秀人才也不易投入教育崗位中;加上少子化、人權議題高漲、網路成癮等時下潮流問題,學生素質的惡質化是令人憂心的一大問題。
我們必須要思考的是,當「懲戒權」從父母教養的權柄中被拔除後,請問家庭管教留下的問題,誰要擔待?誰能解決?是學校教育嗎,還是社會與司法手段呢?事實上已證明是無法承接的,所以「懲戒」從《民法》1085條中刪除,應要如何配套、定義,甚或是再修正,是一種極為重大的社會議題,吾輩絕不可小覷,以免「債留子孫」、「禍患無窮」!
聖經箴言十三章24節:「不忍用杖打兒子的,是恨惡他;疼愛兒子的,隨時管教。」刪除「懲戒」二字,呼籲執政與立法者務必三思,關鍵或許不是刪除「懲戒」二字,而應是給予「懲戒」更清楚的定義與規範,如此或能成全更好的親子關係與社會安康,共思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