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鴻信(基督教研究智庫理事長)
近年來,有關「廢死」的討論愈來愈熱烈,不但出現許多相關學理論述,也出現在一些影視戲劇橋段。仔細觀察,廢死主張之背後往往有重視個人權利的自由主義,以及高舉人的價值的人文主義,然而我們主要關切的是,基督教信仰對於生命的立場究竟是什麼?
殺害人的生命就是催毀上帝形像
創世記一章26-27節宣告,人乃按照上帝形像受造,生命的寶貴在於上帝形像,尊重生命亦即尊重上帝!當人們畜養的牛羊失去生命,尚可重新畜養其他牛羊取代;當人們飼養的寵物失去生命,重新領養類似寵物尚有部分取代性;然而,當人們失去所愛的人時,就失去無可取代的獨特生命,那是無法挽回的損失!
大洪水過後,上帝與挪亞、其後裔以及各種生物立約說:「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獸是人,我必討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創世記九章5節)上帝宣告人的生命何其寶貴,連野獸捕食人也必被上帝追討其罪,何況是號稱「萬物之靈」的人。
接著又說:「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6節)這節經文既可用來主張廢死,亦可用來主張不廢死。加爾文認為這並非單單作為法律上殺人者死的基礎,而有更加深廣的含意,指向縱使人間長官縱容殺人罪犯,上帝的報應絕不寬赦,因為「任何人若傷害自己的兄弟,就同時傷害上帝」。
主張廢除死刑者經常論述說,死刑無法填補損害,僅僅是滿足受害方的報復心,沒有教化意義等。對於信仰上帝者而言,並非期待死刑填補損害,因人的生命根本無可替代,亦非追求滿足報復,乃是期待呈現合乎上帝心意的價值觀——尊重生命。
人乃按照上帝形像受造,殺害人的生命就是催毀上帝形像,也就是得罪上帝,因此必須付出重大代價。「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這段文字反映生命無價,只有生命能夠償付生命。如羅馬書五章8節說:「唯有基督在我們還做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上帝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基督並未循捷徑脫罪,乃親自為罪無可赦者死,使罪人得生。
從「尊重生命」的立場出發探討
凡討論廢死議題,應當從「尊重生命」的立場出發,一旦率然以廢死就是尊重生命,勢必陷入不尊重受害者生命的矛盾,而且也不尊重受害者家屬的生命!法庭審判若是只從人的眼光來看,必定陷入一種偏差,由於受害者已不能發聲,勢必只聽犯罪者的聲音,那些聲音不論真偽通常有可憫之處,以致判決經常傾向輕判;至於受害者家屬的聲音大都被忽略,因為那並非法律的主要考慮範圍,自然呈現一種「法官偏袒加害者」的畫面,法律系統宛如是為加害方服務!
在人文主義強烈影響之下,法官往往採用一個立場,一旦認定加害者具有可受教性就可輕判,這種立場的不合理在於:法律竟優先成為人性教育的途徑,而法官竟成為人性可否受教的裁決者。從信仰角度來看,凡深諳神性光明及人性陰暗的牧者,都不可能高估人的可受教性,然而並未學習認識上帝與認識人的法官,卻以能辨識人的可受教性自居,以致很可能成為法律判決思考的一道破口。
整本聖經呈現從古至今人性總是傾向罪惡,舊約屬靈偉人大衛在上十誡中犯了四條(借刀殺人、姦淫、謊言、貪戀),聖經並未輕輕放過,乃清清楚楚記下,包括他如何犯罪、如何悔改,也包括如何吞食犯罪惡果,並毀壞家族道德和統治基礎。
因此,應當尊重生命,不可殺人;但也由於尊重生命,殺人者應付上如同生命寶貴的代價。從信仰角度來看,法律判決應呈現對人類重要價值的維護與尊重,因法律所規定各種對殺人者的懲罰,都是上帝展現其旨意的可能方式,人們應當基於上帝按照其形像造人而尊重生命,這豈非教會應不斷對社會反覆傳講的信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