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道宗(聖光神學院研究教授)
經文:腓立比書二章1-4節
壹、經文釋義
從二章1節開始,保羅談到一個新的主題,但是這並不表示本段落與上文沒有關係。相反的,二章1節最前面的「所以」,就是要表示和前段(腓一27~30)之間的因果關係:「既然」你們應當過一個與基督的福音相稱的生活,「所以」你們必須要做到「意念相同……也要顧別人的事」。
合一的基礎
和合本在二章1節只有翻譯出一個「若〔是〕」(「在基督裡若有什麼勸勉」),但實際上,在其後的三個子句之前都有「若〔是〕」這個連接詞。這四個「若」可以作「既然」。這些「若〔是〕」的使用,並非表示假設的情況;而是表達一個肯定的敘述,並且說明整個第一節的功能是個條件句。
第一個子句(「在基督裡若有什麼勸勉」)中的「勸勉」,在不同的文脈中有不同的意思。此處最合適作「藉著安慰而有的鼓勵」。而要解釋這個子句的關鍵,是在於如何了解「在基督裡」這個片語。「在基督裡」是指信徒的生命與基督連結並且相交。
因此,「在基督裡若有什麼勸勉」就是表示信徒藉著信心與基督連結、與祂相交時而得的鼓勵與安慰。換句話說,他們在基督裡的事實,就有力量過一個與信仰相符的生活;並且有責任去回應基督,以及執行保羅所交託給他們以下的命令(腓二2)。
第二個子句是「〔既然〕愛心有什麼安慰」,按照它的文法功能,它可以了解為「由愛心產生的安慰」。這裡並沒有指出主詞是誰,最有可能的應該是指神,因為在第一節最前面三個連續的子句,清楚顯示它們指的是三一神的工作:基督的鼓勵、神的安慰,以及聖靈的團契。
接下來是「〔既然〕聖靈有什麼交通」,它的希臘文直譯為「若有什麼靈的團契」。「靈」當然是指聖靈。這裡同樣並未指出是誰與聖靈交通;最合理的解釋應該是「人」。因此,「〔既然〕聖靈有什麼交通」就是指「腓立比的信徒〔既然〕和聖靈有團契」。
第二節最後一個子句是:「〔既然〕有什麼慈悲憐憫」,在原文中是沒有「心中」的。這裡的「慈悲」是指愛心;「憐憫」則有同情、憐恤等意。然而「慈悲憐憫」到底是指神、還是人的慈悲憐憫呢?
由於第二節出現保羅對信徒的要求(「就要意念相同……」),因此第一節最後一個子句的「有什麼慈悲憐憫」,很可能是指人的「慈悲憐憫」。如此一來,二章1節是表示:當腓立比信徒經驗到三一神的「勸勉」、「安慰」、「團契」後,信徒之間就要以「慈悲憐憫」彼此對待。
合一的命令
在希臘文中,二章1-4節是一個句子,它的主要動詞就是在第二節的「你們使……滿足」(原文只是一個字)。而第二節的「你們就要意念相同……」直到第四節的「……也要顧別人的事」的十個子句,都是來修飾第二節的主要動詞(「你們使……滿足」)。
更仔細的看,第一節的四個「若」(既然)所要表達的,是腓立比教會信徒的四個屬靈實際經歷。這些經歷是在教會生活中已經發生過的事實,因此,就成為保羅在以下(腓二2~4)勸勉他們的動機與基礎。
「你們使〔我的喜樂可以〕滿足」所表達的,並非保羅要關切他自己的感受;他並不以自己的喜樂滿足為信徒努力的目標。保羅真正的意思是:使他感到滿足的,是信徒的同心合意(腓二2;參腓一27),以及其下附屬子句所說的內容(腓二3、4)。
接著來看第二節其他子句的關係。和合本的翻譯是四個子句:「你們就要意念相同,愛心相同,有一樣的心思,有一樣的意念」。但是「有一樣的心思,有一樣的意念」是應該合起來一起了解的:「齊心的思念那同一件事」;整句可理解成:「你們就要意念相同,有相同的愛心,齊心的思念那同一件事」。
第一個子句「意念相同」,它的希臘文直譯為「你們應當想同樣的事」。這並非指基督徒在每件事上都要有相同的意見。「想」這個字不只是和理性的活動有關,它也說明意志上匯聚在同一個方向。這時「意念相同」就表示要朝向同一個目標努力;而信徒所努力的目標就是「福音」(腓一27)。
「意念相同」是被兩個分詞片語修飾,也就是透過兩方面表現出來:第一、就是「愛心相同」,它的希臘文直譯是「有相同的愛(心)」,這愛指的是信徒間的愛,因此就可以了解成「彼此相愛」(新普及譯本)。
「同心合意」的第二方面表現是「齊心的思念那同一件事」。「齊心」原文是一個字(和合本作「有一樣的心思」),它有合諧、同心之意。「有一樣的意念」原文是作「思念那同一件事」。
當「齊心」與「思念那同一件事」合在一起使用時,就是強調信徒要全心全意朝向同一個目標。這個目標就是福音:不管是在一起「興旺福音」(腓一5、7、12、16)的事工上,或是在「行事為人與基督的福音相稱」(腓一27)之見證上。
合一的表現
如何做到保羅在以上的要求呢?他在3-4節提出兩個負面的「不可」以及兩個「要」。這兩個「要」乃是要解決兩個「不可」背後的問題。
第一個「不可」是「凡事不可結黨」,它的原文應作「不要自私」(參腓一17)。自私自利雖然是一般人的行為模式,但不是天國子民的生活態度。
第二個「不可」是「不可貪圖虛浮的榮耀」,它的原文直譯是「不按著虛榮」。喜歡或貪圖虛榮是人類的本性,耶穌就曾責備法利人在這方面的貪婪(參太二十三6~7)。但是基督徒卻不可如此,否則就與「歸榮耀給神」的舉動形成嚴重的對立與衝突。
接下來是兩個「要」。第一個「要」是「只要存心謙卑,各人看別人比自己強」。「只要存心謙卑」直譯為「但要在謙卑裡」。只有存心謙卑,才能做到下一句的「各人看別人比自己強」。
至於「各人看別人比自己強」,「強」雖能理解為超越、超過的意思,此處卻是指「重要」。因此,「各人看別人比自己強」是指把別人的需要看得比自己重要。這樣的解釋可以由下文(4節)的內容(「各人不要單顧自己的事,也要顧別人的事」)得到支持。
到了第四節,就是第二個保羅「要」信徒做到的事:「各人不要單顧自己的事,也要顧別人的事」。這一節出現2次「事」,它是指「利益」或「需要」。這裡的「顧」是指「留意」、「用心」觀看某些高度興趣的事。它所強調的,不是指我們被動的被某些事引起注意;而是表示我們要主動觀看弟兄姐妹的需要,並在有必要時採取行動來幫助他們。
貳、反思與應用
追求信仰合一並非沒有差異
這段經文並沒有提到「合一」的字眼,但是把「合一」作為這段經文的主軸。這乃是以「觀念」而非以「用字」來定主題。
首先,我們要先定義「合一」的意思。最能解釋這個觀念的,就是約翰福音第十七章耶穌的禱告裡,所出現的4次「合而為一」(約十七11、20、21、23)一詞。
在那些地方,「合而為一」(may be one)是指門徒能夠在愛的基礎上彼此團結、和睦。而這個觀念與做法,耶穌早就在前幾章稍微提過了(約十三34~35;參約十五12)。
不但如此,父與子的合一,是信徒合一的榜樣與基礎(約十七11、十七21、22)。由此推知,門徒的「合而為一」必然是建立在與父、與子的關係上;或者說,是建立在「信徒住在祂裡面,祂也住在信徒裡面」的基礎上。
信徒的合一也與真理有密切關係。如耶穌所說:「我不但為這些人祈求,也為那些因他們的話信我的人祈求」(約十七20)。這一節的「他們的話」就是耶穌教導門徒的話,因此就等同於耶穌的話(真理)。簡言之,合一也是立在相同的信仰與真理上。
保羅的觀點也是如此。就這段經文來說,「合一」是信徒在相同的信仰上,並且在經驗三一神的工作後(「鼓勵」、「愛」、「團契」,腓二1),所呈現出慈悲憐憫、彼此相愛、同心合意興旺福音、心存謙卑、顧及別人的需要等的和諧狀態(腓二2~4)。
由此看來,信徒或教會的合一,不是指所有人都意見一致;也非意味著信徒被「融入」這個大群體中,以致失去了個人的特殊性。因為就像父與子的合一,並非使得父與子之間沒有分別;同樣的,信徒的合一既然是類比於父與子的合一,就不會使得信徒因為合一,而不再有彼此間的差異。
信徒當以謙卑束腰彼此相顧
在論到信徒合一時,保羅在3-4節以兩個正面的「要」,指出如何表現或透過何種作法來達到這個目標──「只要存心謙卑」以及「也要顧別人的事」。
謙卑的勸勉一向是舊約與新約一貫的教導。在舊約,就提到神喜悅謙卑的人(詩一一三6),並且指出人要存謙卑的心與神同行(彌六8)。除此之外,神要帶領、教導(詩二十五9)、祝福(詩三十七11)、拯救(伯二十二29;詩七十六8)、扶持(詩一四七6)、賜恩(箴三34)與賜尊榮(箴十五33,十八12)給謙卑的人。更重要的,舊約提到神就是一位謙卑的神(詩一一三6)。
新約對謙卑的強調幾乎和舊約一樣。例如,耶穌就教導門徒要謙卑像小孩子(太十一29),這也是使徒的教導(腓二3;彼前三8,五5),並且如同舊約所強調的,神會賜恩給謙卑的人(雅四6;彼前五5)。同樣的,耶穌自稱是「心裡柔和謙卑」(太十一29),這點又是與舊約中,提到神是謙卑的神互相呼應。
第二個「要」,就是「也要顧別人的事」。「顧別人的事」,是呼應前一節的「各人看別人比自己強」(把別人的需要看得比自己重要)。不過,我們要正確了解「各人看別人比自己強」這句話,並且在「顧自己的事」以及「各人看別人比自己強」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
「顧別人的事」的「別人」,在此段經文的上下文中是指信徒。基督徒固然應該愛鄰舍(太五43;路十27),甚至愛仇敵(太五44);但是在論到信徒合一的這個段落中,所說的「別人」就是指其他的信徒。
我們要顧念其他信徒的需要,是新約聖經的重要強調。所以新約作者勸勉我們,「有了機會就當向眾人行善,向信徒一家的人更當這樣」(加六10)。「行善」的意思很廣,它包括照顧、幫助、善待之意;而「向信徒一家的人更當這樣」就說明照顧信徒需要的優先性。
這也是新約為何如此注重「肢體彼此相顧」(林前十二25;來十24)的教導;這裡的「肢體」一詞,就說明「相顧」的對象是基督徒。更重要的,「彼此相顧」的核心精神就是彼此相愛(腓二2);它不只是來自耶穌的命令(約十三34),也是判斷一個人是否有屬靈生命的試金石(約壹三14)。若是如此,一個自稱是屬神的人豈能對別人的需要不伸出援手、視若無睹,以事不干己的態度面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