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道宗(聖光神學院研究教授)
經文:腓立比書三章4-6節
壹、經文釋義
保羅過去以宗教背景自誇
保羅既然在上一節(腓三3)提到「在基督耶穌裏誇口、不靠著肉體」,接著他故意以相反的角度來說明:如果他真的要「靠肉體」(指自身的條件、猶太人的特權與成就),那麼他有什麼可誇的。我們觀察到,第三節與第四節之間有個主詞的轉換,就是由複數的「我們」變成單數的「我」,這表示保羅要從一般性的原則,轉而談到他個人的經驗了。
在第四節開始,保羅就以「其實」點出本節與上一節的關係,這個字是要與上一句「不靠著肉體」對比,意思是:(我們)不靠著肉體,雖然我可以這麼做。換句話說,它的功能是要修飾(限定)「不靠著肉體」的意思。
在「其實」的鋪陳下,保羅指出:「我也可以靠肉體」。這句話是要表示,保羅不靠肉體誇口,雖然他也有好條件可以誇口。因此,就暗示保羅沒有自誇,不是由於他沒有什麼可誇之處。
相反的,保羅指出:「若是別人想他可以靠肉體,我更可以靠著了」,這句話的希臘文直譯作「若是任何人想靠肉體,我更(是)」。此處的「別人」是特指那些猶太主義者。保羅在這裡所說的「肉體」,不似其他地方用來指那與生俱來、不受聖靈管制的本性(參羅七5,八9);而是指一切可以誇口的條件。
接下來的兩節中,保羅就列舉七項他可以靠肉體誇口之處。第一個是「我第八天受割禮」,它的希臘文直譯作「就割禮來說,(我是個)第八天的人」。保羅把割禮放在第一項,是因為割禮對猶太人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以色列人與上帝立約的記號,因為與上帝立約的,就屬於聖約團體的一分子。
不但如此,保羅既是「第八天受割禮」,就表示他不像那些歸信猶太教的外邦人,是歸信時才受割禮的;也不像以實瑪利,他是十三歲才受割禮的(創十七25)。保羅生下來第八天時為他行割禮一事,就說明他的父母按照律法要求,為保羅行割禮。這就意味著,保羅的父母既不是外邦人,也不是以實瑪利人。簡而言之就是:就血統上來看,保羅一出生就是猶太人。
第二個是「我是以色列族」,這裡的「以色列」與「種族」是成同位的關係,表示:從這種族──以色列出來。「以色列」這個名字,是神與以色列人的先祖雅各立約時所賜給他的。這個稱呼就延續到雅各所有的後代子孫身上,因此他們就稱為「以色列人」──這個稱呼,就成為神與以色列人立約的榮耀稱呼。因此,當保羅說「我是以色列族」時,就說明他出生在一個父母都是以色列人的家庭,因此就承繼了一切聖約內的特權。
第三個是「便雅憫支派的人」。以色列人有十二個支派,但是保羅特別提到他是「便雅憫支派」,表示保羅以身為便雅憫支派為榮。而保羅的父母為他所取的名字(掃羅),是與舊約的掃羅王同名,也可證明便雅憫支派所引以為榮之處,因為掃羅王是便雅憫支派最顯著的人物。
保羅會以「便雅憫支派的人」為榮,是與「便雅憫支派的人」在以色列的歷史地位與事件有關。雖然保羅並未明說是什麼事件,然而不論如何,保羅指出他是「便雅憫支派的人」,意即他正是出身於這個受到高度尊重的支派。
第四個保羅可以誇口的條件是:「是希伯來人所生的希伯來人」(5a節),意指他「是血統純粹的希伯來人」。保羅是要強調他的出生,並非父母親一方是猶太人,一方是外邦人的混血兒;而是純種的猶太人。如此一來,「是希伯來人所生的希伯來人」就總結了前面三項條件,並且預備轉折到其下的另外三個宗教上的成就。
保羅過去以宗教成就自誇
接下來的三項保羅過去可以誇口的地方,是他個人在猶太教上的成就。他先提到「就律法說,我是法利賽人」(5b節),意思是「關於遵守摩西的律法,我是一個法利賽人」。
法利賽人在第一世紀的猶太世界中,是一批極受尊重的宗教人士,與我們在福音書得到的印象有巨大的差異。這是由於耶穌在福音書中嚴嚴的斥責法利賽人,指責他們是假冒為善(參太二十三13~36)、愛虛榮(太六2),又故意在人的面前假裝敬虔(太六16)等,好像他們是一群在宗教上無可救藥的人。
然而在新約時代,法利賽人是敬虔且是嚴格遵守摩西律法的一群人。在猶太人的眼中,他們是人們所尊敬的宗教榜樣,而這正是保羅在這裡的意思。若是如此,保羅在這裡所說的法利賽人,就是一個可以自誇的身分,而不是可恥的稱呼。
保羅第二個過去可以自誇的宗教成就是:「就熱心說,我是逼迫教會的」,保羅在此所說的「教會」,不是指某個(些)地方教會,而是整個普世教會。若是如此,保羅所逼迫的是耶穌的身體(弗一23),這也等同於逼迫耶穌(徒九4~5)。
然而保羅此時提到這件事,是要表明他在猶太教中的成就。從猶太人的觀點看,保羅逼迫教會是他敬虔與熱心的表現。換言之,保羅逼迫教會,不只成為他為律法大發熱心的證據,也是他自誇的基礎。
第三個保羅過去可以自誇的宗教成就是:「就律法上的義說,我是無可指摘的」。若把他三個過去的宗教成就放在一起看,第三句(「就律法上的義說,我是無可指摘的」)是把前把兩句(「就律法說,我是法利賽人」、「就熱心說,我是逼迫教會的」)概括起來。
這裡的「義」,是指神對人的要求;明確地說,它是由舊約所定下的一套可遵守的行為標準。因此,我們也可以這麼說:義是在律法裡。那保羅如何能宣稱,他過去就律法上的義是「無可指摘的」?
這是要從法利賽人的角度來看舊約的律法,它不是指保羅從不會犯罪(錯);而是指他滿足舊約律法上所要求的。這些行為包括禮儀上(守節期、獻祭等)以及倫理上的行為。當一個人滿足了這些要求時,就容易會使人產生自信、自我滿足,此時,人就有了自誇的基礎。
貳、反思與應用
以「肉體」自誇者就是屬肉體的人
在這段經文中,保羅列舉七個他認為過去可以誇口的條件,這些條件是他曾經珍視的。過去作為一個不認識耶穌的猶太人,保羅的誇口顯得理所當然,因為法利賽人就是以這些條件誇口的。不過,歸主後的保羅,就不再以這些為傲,因為他知道什麼才是值得誇口的。
那些過去所自誇的條件,都不過是屬世界的事,若保羅再以這些條件誇口,就說明他是個屬肉體(倚靠老我本性、不受聖靈管制)的人,生命有非常嚴重的問題。同樣的,一個人信主後若仍然誇他在世界所擁有的一切,並且至今都愛不釋手,就說明他仍然是屬肉體,生命還沒有被完全更新。
保羅把基督徒分為「屬靈的」(林前二14~15,三1)及「屬肉體的」(林前三1、3)。屬靈的人能夠看透萬事(林前二15);然而屬肉體的人有嫉妒、紛爭,照著世人的樣子行(林前三3),並且分黨結派(林前三4)。簡單的說,屬靈的人是靈性成熟的信徒;屬肉體的人是「在基督裏為嬰孩的」(林前三1),也就是屬靈上尚未達到成熟的。
當保羅說,屬肉體的人是「照著世人的樣子行」(林前三3b)、「和世人一樣」(林前三4b)時,就表示世人所做的一切,其中包括誇口那些屬世界的事;不成熟的基督徒也會照樣做。
也就是說,只有屬肉體的人誇屬世界的事;屬靈的人則是以神為誇口(林前一31)。不但如此,誇屬世界的事(以肉體誇口)就倚靠世界,而不依靠神;以神為誇口的,就依靠神並且以神的救恩為寶貴。既然基督徒生命已經得到更新(西三10;多三5),豈能眷戀於世界的一切,並以此自誇呢?
把人按種族分類,違反神的旨意
保羅提出七個他過去可以誇口的「肉體」(自身條件),其中前四項都與他的種族、血統有關:第八天受割禮、以色列族、便雅憫支派、希伯來人所生的希伯來人……都指向同一個方向,就是保羅是「純正」的猶太人。這幾個條件是猶太人自傲之處,他們也透過這些條件把自己與外邦人區分出來。
然而以色列人所忽略的是,神原本是要透過他們,使以色列人「在萬民中傳揚他(神)的作為」(代上十六8)、「在萬民中述說他的奇事」(代上十六24)。從神的角度看,這件事也可以看為是神親自做的:「時候將到,我必將萬民萬族聚來,看見我的榮耀」(賽六十六18)。因此,先知彌迦是這麼描述末日的景象:「末後的日子,耶和華殿的山必堅立,超乎諸山,高舉過於萬嶺;萬民都要流歸這山」(彌四1)。
這就表示,神拯救人的旨意不是局限於以色列這少數民族身上,而是要擴及萬民。這也是為何耶穌強調對萬民傳福音的重要性:「這天國的福音要傳遍天下,對萬民作見證,然後末期才來到」(太二十四14);「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太二十八19)。
神不是要以色列透過種族與血統,把自己與外邦人劃分出來,而是要他們最終在神的國裡合而為一。新約聖經也多次的強調這一點,包括加拉太書:「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加三27~28)。
這說明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就是因著耶穌基督救贖的工作,所有種族、性別、身分的差異都沒有了,因為都在基督裡合而為一了。既然如此,以色列人過去誇口的種族、身分,在基督裡就應該摒棄了。相反的,所有在基督裡的人,能夠誇口的就只有神(基督)了。
然而今日世界各國仍充斥著種族主義的優越感:白人輕視有色人種;有色人種也輕視比他自己國家(或地區)落後的人民;自己國家的人輕視比自己經濟、社會低微的人,以致在對待他人的態度上,因著人種、地位的不同而有顯著的差別。
這種優越感雖然有時並不明顯,卻影響了基督徒傳福音的腳步。台灣教會缺少對外勞的福音工作,是否顯示基督徒內在的優越感?對弱勢團體的缺乏關注,是否說明以中上階級為主的教會,對低收入者的傲慢?保羅過去的自義自傲,是否今天又在二十一世紀中的教會復活?
求神光照我們,能夠除去我們心中不應存在的隔牆態度,踏進廣大的福音禾場,為神收取成熟的莊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