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容珍台中報導】台中市某教會近日爆發宗教心靈控制、財務管理、性騷擾及集體霸凌等多項指控,十餘名前會友日前赴市府廣場陳情,引發教會界關注。除了事件本身,牧者權柄、教會治理、財務透明及監督機制是否健全,也成為此次事件延伸討論的焦點。
前會友指稱,陳姓牧師把自己塑造成「屬靈父親」形象;在教會內若有人提出不同意見,可能遭公開責備、羞辱或集體施壓,影響人格發展與自我認同。
也有前會友指控,陳姓牧師以「讓姊妹感受爸爸的愛」為由,經常擁抱女性教友,若有人表達不舒服,便以信仰名義施壓。
董事會啟動調查 牧師一家退出教會服事
被指控的教會新的董事會對外公開聲明表示,對於財務不透明、牧師言語不當,已經啟動調查,並且令陳姓牧師夫婦離職、離開教會,其兒女暫停職務與權限,並依法究責、絕不寬貸;陳牧師及女兒也發聲明道歉,表示願悔過負責。
董事會、民政局分別回應事件
面對會友提出返還奉獻訴求,董事會強調,依法完成的宗教奉獻,「無權逕自返還財產」。鑑於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董事會不便進行私下協商,要求主張損害賠償或返還款項者,應附上具體名單、金額與事證,循法律途徑提出,由司法機關認定。
民政局則認為,「宗教自由不是不法保護傘」,監督要點並未禁止退款。該團體遭控訴的各項爭議行為,多涉有刑事犯罪或民事糾紛,當事人可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或向檢調機關提出告發。民政局也將持續依「民法」等規定監督該法人運作情形,倘有違法也將依規定採取必要處置作為。
此事件也引發教會界對牧者權柄,教會募款、奉獻、財務透明,以及男女性評等議題發出提醒。
獨立教會更需健全監督制度
「教會財務必須要有監督機制!」台中東海靈糧堂林進泰牧師受訪時表示,如果獨立教會登記是宗教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通常會有理監事或董事會,而理監事或董事會扮演財務監督角色,不是全權由牧師一決定;而且財務要透明、奉獻要公告。
他表示,教會開課程,費用收多少?辦公益活動,募款多少?如果教會有長執會,有些可能交由長執會來決定;弟兄姊妹每週的奉獻,教會都要公告,而且要有會計師簽證。若教會缺乏監督機制,任由牧師或課程負責人自行決定收費標準,又缺少審核與制衡,就容易衍生爭議。
他也提到,教會本身除了有理監事監督之外,若是屬於宗派,宗派也可以扮演監督、遮蓋之責。上述該教會,曾經加入靈糧堂,早期也稱是某某靈糧堂,但後來未跟靈糧堂聯繫,也沒有參加靈糧堂的聚集,也不接受關懷,所以在2025 年6月,就脫離靈糧堂,自己獨立運作,教會名稱也去掉「靈糧堂」,成為獨立教會,相對也缺少了遮蓋、監督。
領袖群應及時勸導導正牧者
此外,林牧師認為,帶領教會的傳道人本身就是關鍵因素。有些傳道人剛開始牧會時仍能持守初心,但隨著時間久了,權力愈來愈集中,可能逐漸偏離真道,卻未必自知。通常牧者一旦出現偏差,教會領袖往往最先察覺;若未能及時勸戒、指出問題,牧者就可能愈走愈偏。
林牧師表示,若弟兄姊妹發現牧者有偏差,也應立即向長執、理監事或董事會反映,而相關治理團隊也應積極回應並適時勸導,使教會回到正軌。若未能發揮監督與制衡功能,問題便可能持續擴大,甚至演變到難以收拾的地步。
林牧師鼓勵教會的領袖群,應該彼此鼓勵勸勉,一起幫助教會走在對的方向。其次,教會內部要有監督機制,也需要有遮蓋。談到教會男女互動界線,林牧師強調,教會在關懷、接觸弟兄姊妹,一定是弟兄對弟兄,姊妹對姊妹,避免落入試探。
教會治理特殊 外部監督相對不足
一位不署名的法界人士受訪時也表示,很多教會發生問題,是因其特殊性,致使內部監督機制喪失功能,或者根本沒有外部監督的機制。
從法律角度來看,台灣大多數教會沒有法律上的主體地位,雖然弟兄姊妹奉獻給教會,但教會都是以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登記,然後以此名義開立奉獻收據。而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的理監事或董事會成員通常由教會會友,甚至教會的理監事或董事會成員擔任。他們多是與牧師關係較密切的人,因此容易喪失外部監督機制的情形。
現在不少教會全家人一起服事,並且負責教會的重要職務,這固然是很好的見證,但是要如何受到有效監督、避免私相授受,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特別是教會長執大多是牧師提名,法人的董監事和牧師也關係很好,很少會去質疑牧師,會友對牧師也有一份尊敬,也不會去規勸牧者不足之處,或是指出在教會服事的牧者家人問題。因此必須靠牧者自律,以及本身和上帝的關係。牧者私下貪戀錢財難以防範,外界也很難知曉。
募款、義賣與課程收費 易成法律風險
他也提到,教會常涉及奉獻、募款的法律灰色地帶。譬如,教會建堂奉獻會另外列出項目;但若為某人生病、某人出去宣教,而有私下贈與,那沒有問題,但若對外募款或是舉辦活動,沒有開立收據,就容易產生問題。
他記得有一間教會為舉辦活動而籌措經費,弟兄姊妹拿出自己的手工藝品義賣,擬將義賣所得贊助活動,最終發現活動開支遠少於義賣所得;因沒有開立收據,剩餘的金錢不知去向,而被會友質疑,因此打官司。他說,教會的金錢糾紛多半是內部關係破裂而引起。
教會附屬事業 須留意營運法規
他表示,不少教會開書店或開咖啡店,曾有一間教會涉及違反稅捐稽徵法而被告。因為教會開書店、咖啡廳,若涉及販賣營利,需有營業執照,店員也有薪資、報稅的問題。教會若便於行事,沒有留意法律規定,雖然出發點是為了服事神,但店員是受雇者還是志工?同工是否可以兼任受薪職務?都需釐清。
他說,如果販賣所得用於教會用途,大家或許能理解,較不會有人議論,但若淪為個人使用,甚至成為私人帳戶,便容易引發爭議。
他表示,當牧者被質疑挪用教會款項,或經費使用不當時,往往容易引發重大爭議。然而,神學院的課程多半著重於牧養與事奉,很少相關法律方面的教導,大多強調盡力為神工作,很少注意適法問題,而在無意間誤觸法規。
教會產權應歸法人 避免衍生爭議
新聞中的台中某教會所涉及的是全家都支薪,薪資也被質疑過高。很多會友認為,自己是奉獻給教會,不是捐給法人,但教會產權又登記在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有運作依法應由董事會執行,牧師受僱於法人,不能參與,但實際上不少教會似乎是牧師高度參與,甚至是個人的意志,此時就很難有監督功能,但如果董事會與牧師之間關係疏離,對教會也有不良的影響!
曾有一間教會建堂,照理應登記在法人名下,但牧師認為會友是因他募款奉獻而來,應登記在牧師名下,因此發生爭產情形。這種內部爭議,雖然是個別事件,但恐造成致命性的內部分裂。
他總結提醒,不管教會用何種方式收費、募款,任何金錢只要是歸教會使用,一般都沒有問題,但若被挪用在個人身上,就容易被質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