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主筆】2026年7月14日,立法院將安樂死公投案逕付二讀;民眾黨團提出的「尊嚴善終法」草案,也仍在立法院等待審查。台灣尚未使安樂死合法化,但這項原本看似遙遠的倫理議題,已正式進入公共政策議程。
支持安樂死者通常訴諸「自主」與「憐憫」:當病人罹患無法治癒的疾病,承受難以緩解的痛苦,社會是否應尊重他決定死亡時間與方式的權利?對此,教會無法以一句「生命屬於上帝」草率結束討論;病人的疼痛、長期照護者的疲憊,以及家庭承受的經濟與情緒壓力,都是真實而迫切的。
安樂死合法化之後的問題轉向
然而,若討論只停留在個人是否有權選擇死亡,我們便忽略了更根本的問題:人在生命末期所作的選擇,究竟是在怎樣的家庭關係、醫療制度與文化壓力中形成?
神學倫理學者 Travis Pickell 以「負重的能動性」(burdened agency)描述現代臨終處境的弔詭。現代人一方面被賦予更多醫療選擇,另一方面卻生活在一個逃避死亡、缺乏共同善終傳統的社會。病人表面上得到自主,實際上卻被迫獨自承擔一個沉重問題:我是否應當繼續活著?所謂自由選擇從來不在真空中發生。臨終者可能同時承受疼痛、失能、孤單、醫療費用與長期照護壓力,更可能擔心自己已成為家人的負擔。當社會把尊嚴等同於獨立、控制與生產力,依賴別人便容易被視為尊嚴的喪失。
安樂死合法化之後,問題可能不再只是「我能不能選擇死亡」,而逐漸變成:「我是不是應該選擇死亡?」病人可能開始揣測:家人是否已承受不起?醫療資源是否應留給更有康復可能的人?如果死亡是合法、可安排,而且比長期照護節省資源的選項,我繼續活著是否顯得自私?即便法案加入了醫療評估、冷靜期與書面申請等程序,固然可能降低部分濫用風險,卻無法消除形成選擇的家庭、經濟與文化壓力。程序可以判斷一個人是否具有意識能力,卻不容易分辨他的求死意願,有多少來自病痛,又有多少來自孤單、照護不足與害怕拖累親人的內疚。
死亡不必成為人證明自主的行動
基督信仰並不否定病人的知情權與醫療自主,卻拒絕把自主視為人性最高的價值。人的尊嚴並不取決於健康、意識、獨立生活或經濟貢獻,而是根植於人按上帝形像受造、蒙上帝所愛,並處於創造主的權柄與保護之下。因此,人的生命雖然在許多意義上是「我的」,卻不是可以任意處置的私人財產。
《海德堡要理問答》宣認,我無論身體或靈魂,都不屬於自己,而屬於那位以重價買贖我的基督。基督徒的自由不是對生命擁有絕對所有權,而是在屬於基督、彼此相屬並向上帝負責之中生活。這並不表示基督徒必須不惜代價地延長瀕死過程。撤除無效治療,是承認醫療的限度,讓疾病依其自然進程發展;然而安樂死卻是以致死手段主動造成死亡。接受死亡終將來臨,與蓄意造成死亡,仍是兩種性質不同的道德行動。
基督教傳統所提出的,是一種不同於控制型自主的生命姿態。人的成熟不只表現在能作多少決定,也表現在控制逐漸離開自己時,仍能領受生命、接受照顧、信靠上帝,並容許別人承擔自己。死亡不必成為人最後一次證明自主的行動,也可以成為信靠與交託的最後見證。
教會必須成為可被看見的共同生活
神學家侯活士(Stanley Hauerwas)曾提醒,沒有人能「活著離開生命」,而我們最終得到的醫療,也反映我們已成為怎樣的社會。若社會把依賴視為失敗、把失能視為失去尊嚴、把長期照護只看作成本,醫療就可能從「即使不能治癒,我仍不會放棄照顧你」,轉變成「我也可以協助你死亡」。因此,安樂死的合法化不只是「增加一項個人選擇」,也將重新界定醫療的目的,以及社會如何看待老人、病人、身心障礙者與無法獨立生活的人。
台灣教會固然應參與公共辯論,說明生命不可侵犯、醫療使命與弱勢保障的重要性;但教會若只在立法時反對安樂死,卻在病房、失智家庭、長照機構、獨居長者與疲憊照顧者身旁缺席,其生命倫理便難以具有說服力。教會不能只對受苦者說:「你不可以選擇死亡。」教會更必須藉探訪、陪伴、經濟援助、喘息服務、安寧關懷與照顧者支持,具體地告訴他:「你不必獨自承受;即使你不能再為我們做什麼,你仍然是我們不能失去的肢體。」
台灣真正需要追問的,不只是人民是否支持死亡自主,而是我們是否已提供足夠的安寧療護、疼痛控制、長照支持與精神醫療,使人在最脆弱的時候仍然可以選擇活下去。法律可以禁止或容許某些死亡,卻只有一個願意承擔彼此的共同體,才能回答病人心中最深的問題:「當我不能再貢獻、不能再獨立時,我仍值得活著嗎?」
教會的回答不能只有一句教義,而必須成為可被看見的共同生活:是的,你仍然值得。你的生命不是商品,不是醫療成本,也不是由你獨自處理的私人財產。你屬於創造你的上帝,也屬於一個蒙召與你共同承受衰弱、依賴、痛苦與死亡的群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