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6 好牧人

「重視人權與公平正義,並為自己行為負責」—默想出埃及記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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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慧康(高雄慕恩教會主任牧師)

經文:「你要向百姓頒佈下列法令。」(出21:1,當代譯本)

本章所記載的固然是舊約律法,但與「禮儀性的律法」與「道德性的律法」有所不同,可稱為「民事性的律法」。

舊約律法按其內容不同,可略分為三:「禮儀性的律法」,「道德性的律法」與「民事性的律法」。禮儀律法像獻祭與守節期,這些規定對當時以色列人而言,是在教導他們如何敬拜上帝與祂建立關係,但對我們現在而言,這些禮儀的指標意義因為都已在耶穌基督裡得到成全與彰顯,所以不須遵守。我們單單擁抱基督,信靠基督便已足夠。

例如,如今基督徒若犯罪不再需要殺牛宰羊來獻祭贖罪,而是要轉向耶穌基督認罪悔改,信靠祂的救恩即為已足。因為當時獻祭的羔羊只是預表,真正指向的實體是耶穌基督(約1:29)。

至於道德律法正如十誡,教導我們如何敬愛上帝與愛人如己,不只是舊約百姓要遵守,現在每個基督徒也都要遵守,不可廢棄。只是關於守安息日這件事,我們現在並非像以色列人那樣只有每週六是安息日,而是更為擴張應用:每一天因著信靠基督,勞苦重擔得以交託,進入祂屬天的安息裡,得享祂豐盛的同在與恩典(來4,太11:28)。

至於本章應屬民事律法,旨在規定以色列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正好介於禮儀律法與道德律法之間,固然不需採字面意義遵守,但背後的精神與原則仍須注意,不能荒廢。

例如第二節:「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按字面意義來說,台灣的外傭多半是菲律賓或印尼,沒人會買希伯來人作奴僕,所以與當時的背景完全不同。所謂服事六年,第七年可以自由一事,對我們現在並無任何拘束力可言。

但究其精神仍須注意。每個以色列人都是上帝的子民,其地位應是平等。若有人要把自己賣到別人家當奴僕,被人使喚,應是生活所迫。盡力服事六年已然足夠,  第七年便可以重獲自由,不需終身為奴,免得成為奴隸階級,那就與上帝平等博愛的意旨有悖了。

因此,在這「按其表面字義不需遵守,背後實質精神仍須注意」的解讀原則之下,我們可從本章有以下的學習:

一、以釋放僕婢的條例而言(21:1-11),我們要尊重弱勢者的權益。

若還能有更好的選擇,誰願把自己賣給人家作奴僕?因此寄人籬下成為他人奴僕是沒辦法的辦法,無可奈何之舉。在這情形之下,上帝說六年奴僕就夠了。亦即,六年辛苦作工的勞動代價,應該已能解決當初的經濟困境。

但若自己在主人家已經成家有了妻小,不願離去,甘願一輩子為人奴僕,亦無不可,畢竟這是他自願的,可能也因為主人待他不錯。但他必須自己到審判官那裏說清楚,並讓主人用椎子刺穿他的耳朵為記號讓大家知道。審判官在此有公證人的意義與功能。

台灣的國情並無蓄奴制度,即使家有外傭也不會做六年。釋放奴隸的條例按其表面字義與我們無涉;但以上條例,強調尊重弱勢者的權益,這背後的精神仍須注意。

二、以懲罰殺人者的條例而言(21:12-17),我們要尊重他人的生命權。

12-17節特別提到三種要處死的罪:殺人、忤逆父母以及拐賣人口。看似嚴厲,以現在廢死聲浪高漲的社會趨勢更是不合時宜,但背後的精神,都是要我們認識造物主對生命的重視,我們也要維護對他人生命權的尊重。正如我國刑法三百多條,每一條刑事罪名之所以要發動刑罰權處以罰金、坐牢甚至死刑,都是為了維護一個法益;同理,上帝頒布律法要處死這些殺人者,背後也是為了維護對生命權的尊重。

至於父母本應孝敬,這是十誡論到如何愛人之首要誡命,若敢咒罵甚至動手毆打父母即可處死(15,17節),不用把父母打死了才要償命。

當然,現在廢死聲浪高漲,人權團體以捍衛人權為名,屢屢向政府要求廢除死刑。影響所及,即使死刑犯經三審定讞,證據確鑿被判了死刑,受刑人也不上訴,法務部還是不敢執行死刑,每天還是把他們關在監獄裡好吃好喝地招呼著。

但以摩西律法的觀點來看,我們這不是進步而是墮落。我們只是離上帝愈來愈遠,愈來愈不重視生命的無價與寶貴。所謂「人權」的天平只是一再向被告傾斜,側重被告的權益,維護兇手的人權罷了。2010年時任中華民國法務部長的王清峰,拒絕依法簽署四十餘位死刑犯的死刑執行令,一個死刑犯都不肯槍決。她那句引來社會各界撻伐的名言:「願為死刑犯下地獄」,即為可證。

若殺人兇手的人權要維護,那無辜枉死者的人權是否更應維護? 殺人兇手一旦犯案被捕,還可以在監獄裡接見律師及家屬,有相當餘裕思考人生安排後事;但那些無辜枉死者就這麼突然被殺害了,連一句再見都來不及跟親愛的家人說,也來不及飽餐最後一頓飯,試問他們的人權又該如何維護呢?對受害者的家屬又該如何交代? 

三、以懲罰傷人者的條例而言(21:18-27),在教導我們對他人健康權的重視。

18-27節開始論到傷人的處罰條款,其目的要我們維護他人的健康權,不能任意傷害,否則要賠償以示負責。包括傷人仍能行走(18-19節),傷了僕婢仍能存活一兩天(20-21節),傷了孕婦以至於早產或流產(22-25節),還有傷了僕婢的眼睛或牙齒(26-27節)。

以我們中華民國法律來說,也有傷害罪的處罰,目的也是為了教育人民對他人健康權的重視。傷害他人或許自己不痛不癢,但等到自己賠錢受罰就知道痛了!如此才能得到教訓,要注意維護他人的健康,不容肆意傷害。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24-25節說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並非鼓勵報復,而是禁止逾越合理必要之範圍。人在被羞辱或受欺壓很可能心懷怨毒,容易把報復無限上綱以發洩心中之快。以拉麥來說便是如此:「拉麥對他兩個妻子說:亞大、洗拉,聽我的聲音;拉麥的妻子,細聽我的話語:壯年人傷我,我把他殺了;少年人損我,我把他害了。若殺該隱,遭報七倍,殺拉麥,必遭報七十七倍(創4:23-24)」。還有雅各的女兒底拿被性侵,她的哥哥們要為她復仇,結果竟把整個示劍城都燒殺擄掠(創34:27-29)。這都是報復太過,殺戮太甚,為摩西律法禁止。

四、以牲畜傷人及牲畜傷人的賠償條例而言(28-36節),旨在教育我們須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飼主若疏於照顧,造成人畜死傷該怎麼辦?牛觸人使人傷亡(28-32節) ;自己鑿的水井,井口沒蓋好讓牲畜掉入(33-34節);牛觸牛以至於死亡(35-36節)—不論傷亡者是誰,牛或井的主人都因未善盡管理之責,必須擔罪及賠償,以示負責。   

這些律法對我們今日而言也很有教育意義:神既然賦予我們享有自己的財產權,不容他人侵害(不可偷盜),但我們也要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無論是牲畜或鑿井,都要管理良好不容侵害他人權益,否則就要賠償以示負責。現在美國有些州的法律規定,自己家門口的積雪沒有掃除,讓他人絆倒受傷,也須受罰,即是此等意義的彰顯。

綜上,本章記載的民事條例,看似早已過時不必理會,無論是家裡雇傭,殺人,傷人或牲畜傷人,我們都有現行法律處理。但摩西律法背後的精神,既是上帝親自頒佈,要祂子民遵守,也充分彰顯上帝對每個人生命權、健康權的重視;對社會弱勢者權益的重視。神讓我們每個人享有財產權的同時,也理當把自己財物管理好,以免傷及無辜。

更重要的是,一旦違反以上條例就要賠償擔罪,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些律法背後的精神及原則仍是非常重要,值得我們細細體會與遵循。

最後還有一件值得反省的是:現今華人教會的氛圍是強調愛與包容,強調和睦與溫馨。這原本也沒錯,畢竟教會要有愛,才能吸引人來,若一天到晚吵成一團,誰還願意來這裡聚會?但有些事情甚至糾紛一旦發生,在愛與包容的普遍期待之下,往往不論誰是誰非,大家只想盡快息事寧人,甚少論及責任歸屬及賠償對方損失。

反思本章,無論人與人之間何種糾紛發生,上帝的教導都是先釐清事實真相,再論及是非對錯與賠償條例(要承擔責任彌補對方損失)。絕非不問事實如何,也避談責任歸屬及賠償,一概教導大家:「既然愛與包容,我看就這麼算了吧」!

其實我們信的神從未改變,「耶穌基督,昨日、今日、一直到永遠、是一樣的(來13:8)」。幾千年前上帝對信仰團體的教導,能否給我們今日教會一些啟發與提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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