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5 基督教論壇報 / 社論言論

【社論】教會該如何陪伴信徒走向美好婚姻?

檢舉
基督教論壇報 論壇報編採 追蹤
【本報主筆】或許不少民眾已經淡忘五月底「通姦除罪化」的釋憲案,此釋憲案之所以轟動,最主要是民調上有將近八成民眾反對;但最後大法官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從此台灣進入沒有通姦罪的時代,且法務部本月也計畫將刪除妨害家庭罪章第240條第2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條款。

通姦用刑法 國家管太寬?
通姦罪在18年前也釋憲過,當時釋字第554號認為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之間的價值判斷並未抵觸,也沒有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所以不少人認為,為什麼經過18年,通姦罪就違憲了呢?難道這18年來台灣的輿情差異那麼大嗎?

在正反意見上有幾項攻防。第一:贊成方認為,通姦需要用刑法處罰嗎?國家要管那麼多嗎?且告上刑法,婚姻也不保。

其實核心問題是,家庭是否受憲法制度性的保障?釋字554號解釋「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參與此次釋憲的吳陳鐶大法官也認為「對通相姦者以刑罰制裁,限制通相姦者的性行為自由及隱私權,得以發揮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有助於確保婚姻忠誠義務履行與一夫一妻婚姻制度」。

當然也有人提出,設立了通姦罪,不也是有人繼續通姦?防不勝防?但若用這種理由,那很多法都可以廢除了,例如偷竊、毀謗、詐騙等,有哪個法律可以完全杜絕所規範之行為?也有人認為提告通姦罪,婚姻都不保,所以主張保留民法就夠了。但難道通姦提告民法,婚姻就能確保?且如果只有民法的罰則,是否代表經濟資源豐富的一方,就可以透過金錢了事?

通姦罪遭惡用 原法就需廢除?
第二:有人提出,遭通姦罪起訴或定罪的女性,比例高過男性,這違反性別比例原則。其實這跟刑法239條的但書有關,就是可以單獨撤告。許多妻子最後會對丈夫撤告;但外遇的對象卻被判刑,導致女性比例較高。關於此但書,多數人贊成廢除;但這並不代表原法就需廢除。

第三:被性侵者還遭對方配偶告通姦。最著名的例子就是林奕含,她在書上說:她的父母擔心女兒遭狼師的妻子反控通姦罪,因而沒提出性侵告訴。但就此類案件而言,是否可以立法防止?例如被提告性侵者,在定讞前不能對提告者反告通姦罪,以保護原受害者。

以上幾點在民間討論很多。但就大法官認為違憲的理由是「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

對此,著名家事律師紀冠伶說:「這號解釋『過度放大』性自主權,而且『顯然否定』家庭功能的存在。」她認為憲法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那婚姻、家庭不就是社會秩序跟公共利益嗎?

且大法官這次的釋字791號理由書提到:「婚姻所承載之社會功能則趨於相對化。」紀律師提及18年前的釋字554號:「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那這18年來,台灣婚姻的社會功能到底如何趨於相對化?大法官的解釋真能服眾嗎?且就性自主權而言,多數人都認為願意進入婚姻,就該對自己的性自主有所限制,不是嗎?

聖經性道德標準高於社會法律
就此議題,教會內的看法也有很多不同;但純以信仰原則而言,聖經的要求是更嚴格的,耶穌說:「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雖說耶穌常常強調的是愛與恩典;但我們看見耶穌在談論姦淫這件事,耶穌反倒要我們不只是外在行為,連內裡都要聖潔。故此,聖經對於性道德的標準,絕對是高於社會跟法律。

當然,基督徒也絕不是因為世上的法律,才去盡婚姻義務或彼此約束,而是看重婚姻是上帝所配合的、是神聖的,且因著愛,兩人願意彼此委身。因此基督徒該比其他人更清楚,婚姻是根基於愛與委身,這樣的愛是帶有犧牲的愛,因此就法而言,基督徒知道法律無法成就上帝的義;但法律是否也應該具有社會道德性和對婚姻家庭的保障,這也是基督徒所關心的。

基督徒不會因通姦罪的存廢,就以有罪為無罪;且更重要的是在這末後世代,當社會越強調自我(包含性自主),而忽視婚姻內的盟約時,教會反該強調以及行出婚姻的美好。因為我們要強調的不是約束與刑罰,而是上帝創造婚姻的美好。

只是朝向美好的過程,夫妻又如何學習捨己與虛己?如此的愛,才不會過度的以自我為優先,過度強調自我的感受、想法,以致於當兩人感覺淡了,或爭吵多了,最後就是另結新歡或走向離婚。

當然我們也知道,現代婚姻受社會流行價值影響很大,且影響離婚的因素也很多,婚姻的維持實屬不易;但教會該如何協助和陪伴信徒走向美好的婚姻,這也是教會的使命。教會需要帶出更大的影響力,透過基督的愛、強調婚姻的價值、以及更多願意活出屬神婚姻價值的夫妻,讓社會有更多美好婚姻的見證人。
傳遞有信仰、有愛的好新聞

加入福音大爆炸計畫,奉獻支持論壇報

推薦給你